法治日报讯 交易游戏账号时未使用游戏内置交易平台,账号被盗后能否向游戏公司申请恢复数据?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游戏公司为玩家恢复账号中的被盗数据。
2018年10月,蒋某向他人购买账号及大量游戏装备,成为某手机游戏的玩家,交易方式为微信,未通过该游戏内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2020年1月25日晚,蒋某的游戏账号出现异常,随即发现角色的装备丢失。蒋某通过游戏客服、邮件、电话等方式联系开发该游戏的某网络科技公司,列明装备丢失情况后要求该公司解决问题。此后,由于双方无法就找回装备一事达成一致,蒋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恢复装备。
游戏公司辩称,蒋某并非正常注册或通过正规交易平台购得的账号,无法确认其游戏用户的身份,蒋某自身存在过错,主体资格不适格。公司无法确定蒋某账号装备被盗的事实是否存在,即使账号确实被盗,公司亦不存在过错。同时,事发期间正处于春节假期和疫情防控期间,工作人员均在休假,导致各方联络出现问题。因此,公司本身无过错。
此外,就游戏系统设定而言,游戏中的装备均可通过系统内置的邮包邮寄、摊位售卖以及交易当铺等功能进行转移,邮包邮寄和摊位售卖的记录保存时间为7天,交易当铺数据为永久保存,目前无法通过后台数据查询到蒋某所丢装备的转移情况。公司对游戏用户账号下的装备情况未作数据留存,现无法查证蒋某账号在事发前后的装备数据情况。
庭审中,蒋某向法院提交了被盗装备列表和部分装备购买的微信聊天及交易、充值记录,并提供了与游戏内置客服反映情况的截图和录屏、邮件、通话短信记录以及微信QQ聊天记录。其中,游戏内客服聊天记录截屏内容为蒋某向客服反映账号被盗,客服未告知后续处理方式。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蒋某的账号并非通过游戏内交易取得,但从现有证据来看,蒋某掌握有账号密码,且与身份证或手机号码绑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蒋某为该游戏用户,蒋某具有主体资格。同时,游戏运营商在游戏中对游戏数据有绝对的掌控能力,蒋某在事发后通过游戏内置客服、电话、邮件等方式联络网络科技公司均未果,某网络科技公司亦自认其部分流转数据仅能保存7天。蒋某在事发后数日内不能与某网络科技公司联络,已足以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即便处于休假期间,该公司作为专业的游戏运营商,未能对此期间作出妥善安排,未建立通畅有效的沟通联络渠道,负有过错。从蒋某在事发后通过内置客服联络该公司之时起,该公司即应知晓有关情况,而其未及时反馈处理流程,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蒋某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承担责任,恢复装备数据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惠山法院判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恢复蒋某名下账号的装备数据(恢复范围以本判决事实查明部分列明的2020年2月3日邮件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