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以功能为导向解释和适用法律
该案主审法官冯立斌表示,本案探索从“赋权”思维路径走向“功能”思维路径,即不再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已有的“物权”或“债权”权利体系框架解决纠纷,而是回归到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立法目的与所追求的社会效果,以功能为导向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
民法典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目的在于其属于一种财产权益,应当在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时满足最低限度的救济需求。因此,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基础是什么?如何保护才符合虚拟财产发展的规律以及公平公正的价值导向?
一是要聚焦合同外观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
互联网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主体虚拟化、广泛化、意思表示电子化等特点。对于平台来说,用户通过勾选同意用户协议、服务协议,即与其建立了合同关系。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始注册人将账号转让、赠与他人而未告知平台,平台很难从海量用户群体中及时甄别到服务对象已经变更,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然是与原始注册人建立合同关系。
因此,从合同外观来看,本案王嘉以自己的身份信息进行了实名认证,该合同本身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在账号实名认证人为王嘉期间,王嘉享有使用权。但是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王嘉违约出借账号,繁星公司有权据此终止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
王嘉不认可此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对此,国家网信办颁布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指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禁止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违规转让公众账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其他用户转让公众账号使用权的,应当向平台提出申请。平台应当依据前款规定对受让方用户进行认证核验,并公示主体变更信息。平台发现生产运营者未经审核擅自转让公众账号的,应当及时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在审查用户协议关于出借、转让账号的格式条款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的设定是否合理时,亦可以参考该规定。
二是要秉承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劳动价值论。
在“名不符实”情境下,如果仅从合同订立的外观上看,账号本身的使用权确实属于原始注册人。但实际使用人通过个人劳动创造、增进了账号的虚拟财产,其是否享有账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利益?如何保护实际使用人的该项财产利益呢?
首先从公平原则出发认定各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形成作出的贡献。
网络虚拟财产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具有价值,民事主体为获得相应的价值付出了劳动。因此,应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前提下鼓励劳动、鼓励创造社会财富。本案中,王嘉从未使用过案涉账号,而张宜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并通过各种方式增加了账号的价值,且“粉丝关注数量”等无形的数据价值亦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因此将相关权益给予付出劳动较多的一方,符合公平原则的实质要求。据此,虽然王嘉在合同存续期间拥有账号使用权,但是张宜享有向其主张账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利益的权利。繁星公司变更实名认证人时,一并将账号上附着的虚拟财产继受转让给了张宜,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害王嘉的权益。
其次从效率原则出发最大限度发挥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
公平还需要以效率为出发点。在确认权属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分配的结果能否达到提高交易效率、监管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效果。本案中,王嘉注册新的账号的成本较低,而让张宜舍弃该账号,会造成账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及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效率原则。
新技术对传统事务及其存在、转移方式的解构是颠覆性的,且这个过程仍正在进行。司法裁判应当尊重虚拟财产的发展规律,平衡好各方的经济地位与利益关系。互联网平台应进一步完善实名制管理,通过推广人脸识别技术、加强定期抽查核验等方式,提升实名制监管的精准性,真正做到“实名”又“实人”,有效打击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规避监管的行为,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财产权益。
■专家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薛 军
“借名”直播是网络直播新业态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该案既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认定问题,又涉及实名认证监管以及平台的自治权边界问题,这些均属于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案件转变了对网络虚拟财产“赋权”的固有思维,从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立法目的与所追求的社会效果出发,融入了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劳动贡献论的考量,有效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情况下,该案对于虚拟财产保护的回应具有“填补规则”的作用,有利于构建良好的虚拟财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秩序,也有利于推动平台认真落实网络实名制,优化数字经济领域营商环境建设。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鲁晓明
该案为全国第一例涉“借名”直播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判决首次提出账号二分法并创新性从经济效率视角探究虚拟财产保护的社会效用,是践行民法典法律精神的生动典范。案件中关于尊重劳动创造、促进平台经济合规发展的释法说理亦充分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亮明了法院处理类案的立场与方向,对于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
■法官建议
账号类虚拟财产的多维保护路径
规范平台自治权的行使。相较于普通用户,互联网平台往往具有较大的自治管理权限。虽然平台作为运营方,拥有制定、发布与执行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的权利,但是其不能利用优势地位通过格式合同过分限制用户处分虚拟财产。本案繁星公司在系列用户协议中,设置了较多的管理性、宣示性条款,比如平台可以不经通知对账号采取管理措施、变更实名认证信息等,这样很容易侵害用户的私有财产权。对此,平台应当规范管理规则,更加尊重用户的主体地位。特别是在终止用户对账号的使用权限时,应当完善并履行必要的告知、申诉等程序,合理行使平台自治权,推动平台经济的健康、规范发展。
完善网络实名制监管机制。从虚拟财产保护的角度来看,网络实名认证可以穿透注册人的真实身份,保障财产安全。但是在游戏类账号交易中,注册人利用原始身份信息重新掌握网络虚拟财产后再次出售,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纠纷越来越多。平台应进一步完善实名制管理,比如在涉及到财产交易时,在许可范围内协助用户调取交易方的真实身份,促进纠纷妥善解决。平台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实名制管理,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财产权益。
强化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当前,涉网络虚拟财产相关行业发展迅猛,比如网红经纪公司(MCN)会介入主播培养,投入较多资源为主播吸引粉丝,提升账号经济价值。司法裁判应当尊重网络虚拟财产的发展规律,在审判中厘清财产权保护的基本逻辑,将用户、平台、经纪公司等参与主体预设为“理性的经济人”,平衡好各方的经济地位与利益关系。同时,虚拟财产的价值性决定着其能够增进社会财富,促进市场繁荣。从推动行业发展的角度,司法亦可以秉持谦抑审判的理念,营造竞争中性、开放包容的环境,保障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此外,司法对于虚拟财产纠纷的回应有助于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在相关法律规范出台之前,也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等方式稳定社会预期,规范网络虚拟财产发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