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害人受到精神损害 宾馆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被起诉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5-09 13:16   

未成年被害人受到严重精神损害,宾馆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江苏检察机关依据民法典,支持未成年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一场聚焦强制报告的“破冰”之诉

检察日报

宾馆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更要向未成年被害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检察机关支持未成年被害人向宾馆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这是民法典实施后,江苏检察机关运用民事检察职能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一次“破冰”之举。

宾馆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何在?“破冰”之举的背后,有哪些社会治理难点和法律焦点?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未成年被害人受到严重精神损害,该如何索赔

今年2月24日,一起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民事案件在案发地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方是当地一家宾馆的经营者孙兰(化名)。原告小欣(化名)没有出现在法庭上,她的母亲坐在原告席上,身旁还坐着一名女检察官。

该案是江苏首例检察机关依据民法典支持未成年被害人向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宾馆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

2020年10月29日凌晨1点,14岁的小欣和同学小芝(化名)被15岁的阿杰(化名)和22岁的阿强(化名)带到孙兰经营的宾馆。之前在饭局中,阿杰和阿强拼命劝酒,小芝和小欣被灌得大醉。面对满身酒气、步履踉跄的小欣和小芝,前台服务员既没有依法询问、登记身份信息,也没有按规定与小欣等3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学校联系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就直接根据阿强的要求开了个“三人间”。在房间内,阿杰强行与小欣发生性关系,后阿强欲与小欣发生关系时,因小欣的极力反抗未能得逞。小芝未受到侵害。

小欣父母报案后,阿杰和阿强先后被抓获。徐州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在依法追究阿杰和阿强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也对小欣进行了心理救助。此时,一个法律难题摆在检察官面前——遭受严重心理和精神伤害的小欣,能否向侵权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是针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并未提到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受到犯罪侵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那么,未成年被害人受到严重精神损害,该如何索赔?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与此同时,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承办检察官将目光投向了民法典,并发现一道破解困局的光。

找寻宾馆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事实证据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在最高检、教育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宾馆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行政机关给予相应处分。

结合本案,涉案宾馆未依法进行住宿登记,对处于危险之中的两名少女,没有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致使小欣没能避免被侵犯的厄运。为进一步警示旅馆业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更多的未成年人,承办检察官决定依照民法典规定,支持被害人向涉案宾馆提起诉讼,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通过梳理案情,收集宾馆监控录像、登记台账等证据,承办检察官查清涉案宾馆没有依法进行住宿登记、入住询问、报告义务等事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检察机关还通知该县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研讨涉案宾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法律依据,并建议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

凝聚司法共识推进“破冰”之诉

今年2月8日,法院对小欣与涉案宾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对民法典的时间效力能否及于该案,检法两家争议不大——“从时间效力看,本案系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纠纷,但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承办检察官解释。

然而,就被告宾馆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小欣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法官仍存有顾虑。因此,检察官依据法律和相关判例,进行了充分的阐释。

“在性侵案件中,特别是对于未成年少女来说,精神上的伤害往往比身体上的伤害要严重很多,有些伤害甚至是旷日持久的,需要漫长的心理疗愈。从法理和情理上来说,侵权方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宾馆作为没有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过失方,为实施性侵提供了场所,应追究其侵权责任。”检察官进一步分析。

“考虑到本案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宾馆存在的过错程度,以及民法典有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可以向前一步,既是保护更多未成年人的需要,也是推动司法进步的一个有益尝试。”检察官还引用相似案例进行说明。

另一方面,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对涉案宾馆经营者孙兰进行释法说理,敦促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促成原被告双方形成和解意向。

2月24日,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当庭制作民事调解书,由该宾馆赔偿被害人精神心理损害费1万元。孙兰当庭向小欣母亲支付了赔偿金,并表示了歉意。

随后,公安机关依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对涉案宾馆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检察机关还依法向该县公安局、商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进一步加强对旅馆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未成年人入住旅馆监督、保护机制,切实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侵权者刑事责任的同时,创新性地支持被侵权少女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虽然赔偿金并不算高,但是开启一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先河,对于督促宾馆等单位更好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对于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都有着非常特殊的意义。”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管莹 唐颖 马凤环  编辑:李嘉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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