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3岁孩子非亲生 “父亲”追讨抚养费获支持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2-05 03:54   

羊城晚报 有一种惊喜,叫做“喜当爹”,有一种惊吓,叫做“孩子是女友的,但爹不是我!”几年的情爱与时光,终究是错付了!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期间付出的金钱和心血能否要回呢?广州市白云区法院3日通过一宗案例给出了回答。

▶案情回放

陈某与玲玲(化名)原是恋人关系,两人同居期间玲玲怀孕并于2015年5月生育非婚生儿子小陈,玲玲出院一个月后以办理出生证为由独自离开并失去联系,小陈便一直由陈某及其家人抚养。

2018年6月11日,因办理非婚生子上户口的手续需提供亲子鉴定报告,陈某与小陈做了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排除陈某是小陈的生物学父亲”,即两人间无血缘关系。后玲玲在2019年11月10日将小陈带回抚养。

陈某认为,其为抚养小陈花光了积蓄,但小陈并非其亲生子,而玲玲作为亲生母亲,有法定抚养义务,应当返还其因抚养所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鉴定费等,并赔偿精神损失,故起诉至白云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白云区法院判决:玲玲需向陈某返还54个月的抚养费64800元、医疗费11363元、亲子鉴定费3000元。

▶法官释法

法院指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陈某并非小陈的生父,不负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小陈为其亲生子并对其进行抚养,造成自己现存财产减少,利益受损。玲玲作为小陈的亲生母亲,应承担抚养义务。玲玲因陈某之前的抚养行为,免于支出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可视为其财产的消极增加,玲玲由此获益。陈某财产减损与玲玲获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陈某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就其抚养而支出费用有权向玲玲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此陈某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双方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双方互不享有配偶权,仅负有道德上的忠实义务而非法律上的忠实义务,故对陈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娅  编辑:李嘉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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