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达到一定数量的,或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到一定人数的,可能需要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
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雷水娟:这一类的淫秽电子信息,如果实际被点击达到1万次以上,或者他的违法所得达到1万元以上的,就有可能构成入刑的标准。可能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那么情节严重的,是可以处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