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0日上午9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志伟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二审公开宣判。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993年,被告人陈志伟故意杀人后,以贿赂手段,逃脱了法律制裁并被违规录用为国家干部。为攫取经济利益,从2005年开始,陈志伟以非法手段陆续成立九龙典当公司等多家经济实体并以其为依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陈志伟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董兵等6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志伟及该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和金融、房地产经营秩序和营商环境。 2020年8月7日上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志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志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16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分别判处董兵等其他14名被告人一年三个月至十四年不等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陈志伟、董兵、曲伟等1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徐宏、李翠翠申请撤回上诉。 2020年10月15日、1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陈志伟等人涉黑案。二审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围绕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各上诉人作了最后陈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陈志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16项罪名,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对该案其他13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对上诉人庞敬敏的量刑、部分涉案财产处置依法改判;准予上诉人徐宏、李翠翠撤回上诉。将二审维持对上诉人陈志伟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