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建三江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发生在黑龙江省建三江创业农场故意伤害、虐待女童一案的犯罪嫌疑人曲某亭、于某龙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批准逮捕。同时,建三江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受害女童生母张某某提起变更抚养关系民事诉讼,案件正在法院审理程序中。 体征重伤二级、外力作用致骨折、体表烫伤……年仅4岁女童茜茜(化名)所遭受的这一切,施暴者正是她身边最亲密的人。针对这一令人痛心的家庭虐童事件,本版特邀律师进行了相关法律问题的专业解读。 4岁女童被虐打入院 目前仍陷昏迷状态 4月28日,微博话题#黑龙江于某龙曲某亭虐打儿童#引发众人关注。据网友爆料,在黑龙江省建三江垦区创业农场,一名4岁女童茜茜疑被其亲生父亲于某龙和继母曲某亭虐待,致颅内出血,身上疑似有多处烟头烫伤,脸上和嘴唇内侧也有多处伤口。 目前茜茜已接受开颅手术,尚未醒过来,仍在ICU病房观察。主治医生称,开颅手术比较成功,但是由于孩子年龄太小,而且营养不良、贫血,还需要继续观察,目前仍是昏迷状态。 当越来越多的信息被披露后,人们才发现,这并非是茜茜第一次被殴打入院。4月8日,被殴打受伤的茜茜去当地的富锦市中心医院就医时,医院的医护人员就已经报过一次警。但女童的父亲不承认孩子受伤是他打的,称孩子是自己弄伤的。 茜茜的亲生父母于2018年离婚,她的抚养权被判给了父亲后,一直跟随爷爷生活在佳木斯市桦川县。今年1月10日,父亲于某龙才将她接到创业农场家中生活。然而,与父亲一起生活的这三个多月中,她多次遭到了来自父亲及其同居女友的殴打虐待。 从警方通报中得知,因为茜茜多动淘气,茜茜父亲的同居女友曲某亭为发泄不满,曾多次用拳头殴打、用开水烫、抓住头发向墙上撞等方式伤害茜茜。而身为茜茜亲生父亲的于某龙,也曾在与孩子共同生活期间,用手、数据线、笤帚殴打女儿。 经法医初步鉴定,茜茜由机械外力作用致硬膜下血肿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属重伤二级,由机械外力作用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由机械性外力作用致体表擦伤,咬伤致皮肤破损、体表烫伤、面部软组织创口、左下中切牙冠折,属轻微伤。 施暴方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茜茜被虐打致重伤,一时间牵动社会各界的关注,虐童罪的相关法律问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对此,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于寒律师根据此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了以下解读。 问题一:茜茜父亲的同居女友涉及什么罪名? 于寒律师:本案的行为人曲某亭对茜茜的暴力行为,不仅犯法,而且是犯罪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可能涉及到“虐待罪”“虐待被监护人罪”“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等。 另外,本案并不因为施害人与被害人二者之间是继父母子女关系而有所不同。在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中,对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都规定了一视同仁的权利,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而我国传统的“棒下出孝子”“不打难成才”等理念也不能使施害者逃避法律责任。 问题二:很多网友关心,本案中对于曲某亭及于某龙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于寒律师:很多网友首先想到的是“虐待罪”。事实上,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因为本案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而施暴者是对其有监护职责的人,所以更符合“虐待被监护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如果本案的行为人是明知会发生造成身体伤害甚至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结果,而故意对被监护人采取暴力伤害杀害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 另外,虐待罪是亲告罪,何为亲告罪,就是以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诉权的个人的控告作为必要条件的犯罪,在被害人选择不告诉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即使知道侵害事实,也不能主动进行处理。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亲告罪有四个,分别是“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 为什么会规定有亲告罪呢?按照理论通说,亲告罪一般属于社会危害性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不大的犯罪,而且在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界限中比较模糊,立法时为了保护被害人隐私和荣誉,也为了体现刑法的谦益性,而设定亲告罪。 但是亲告罪并不是没有任何的救济途径,法律同时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问题三:如何区分“虐待”还是“故意伤害”? 于寒律师:这需要从主观心态、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行为人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而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的,一般认定为“虐待行为”,而如果是为了追求直接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或者意图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的,要被认定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 实际上在虐待类案件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通常存在较为复杂的竞合关系,即往往伤害行为包含在虐待行为当中,这种一个行为同时侵犯多个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情况,应当择一较重的罪进行认定处罚,而不是分别以多个罪数罪并罚。 问题四:父母对孩子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虐待儿童? 于寒律师:实际上不光是父母虐待孩子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凡是对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超强度体力劳动、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的,都属于虐待行为。 虐待行为与偶尔的打骂和偶尔的体罚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界限,虐待行为往往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 问题五:面对父母的虐待,未成年人该如何保护自己? 于寒律师:众所周知,未成年人的生活经验和社会经验极度缺乏,如果我们一味地要求未成年人自身如何保护好自己,未免有些强人所难了。所以,我们整个社会都应当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保护,包括我们的学校,我们的医院,我们的社区、村镇集体,甚至包括我们每个公民,如果发现有虐待儿童的事情,一定要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或妇联报告。这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上的关怀,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明确规定,“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实际上,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1年就颁布实施了,并在2006年和2012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从立法层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可以说比较充分了,但是这种类似虐待被监护人的事情为什么仍然屡禁不止? 从传统上来讲,我国古代的文化理念当中,存在着“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家长权威”的思想,而且影响较为根深蒂固,从我们的执法角度来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理念也难以完全消除,故而很多人甚至包括少部分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都还多多少少存在“家长打孩子是教育手段,是家务事”的理念。因此我们的基层执法机关和妇联的工作人员也一定要对类似的事情重视起来,千万不要以家庭纠纷为由不予处置,因为这是对我们民族我们国家下一代的保护。 问题六:关于类似的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侵害的案件,还有哪些救济手段? 于寒律师:《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都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特定主体的申请而撤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这里的“特定主体”是指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将指定新的监护人。法院根据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配套制度的缺失,居委会等相关单位担任监护人往往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因此,如果必须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法院通常会尽可能在孩子的亲属当中选择合适的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