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夏某某将离异女子杨某发展为情人,一天晚上,见她手机中有其他男性暧昧信息,决议杀死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复核该案后,裁定核准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男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夏某某于2016年前后与离异的被害人杨某相识并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后因杨某与其他男性恋爱同居以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而心生不满。 2018年11月20日22时许,夏某某准备好作案的绳索,来到杨某租住处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当晚,夏某某偷看到杨某的手机中有与其他男性的暧昧信息,决意杀死被害人。次日凌晨4时许,趁杨某熟睡之际,夏某某采用勒颈、将其头部浸入水桶中等方式杀害杨某。当夏某某发现被害人杨某的6岁女儿已被惊醒站在门口正打电话。在被害人女儿央求下,夏某某解开缠绕在被害人杨某脚部的水管,将其放倒在洗手间地面,又把装有水的水桶套在被害人头部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的妹妹杨小妹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害人已倒在洗手间地面立即电话报警。 同日8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夏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杨某系被人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此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夏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者家属)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为6.6万余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复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核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