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曾因被举报没当上书记!延庆"黑老大"张艳超判了) 北京日报客户端讯 11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村原经济合作社专职社长张艳超等17人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张艳超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8月27日,一审法院对张艳超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以“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艳超曾任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村原经济合作社专职社长职务,通过编造虚假入党材料违规入党。自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艳超、徐连敬、赵春阳、林碧洋、张雁垒、尤健、李杨、朱志明、高雄、董浩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共同实施破坏生产经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5起违法犯罪活动;自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董浩、尤健、李杨、朱志明、时财、常占福、曹新宇、黄攀,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6起违法犯罪活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张艳超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已扰乱了相关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张艳超因被举报而未能担任党支部书记之后,利用担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的职务便利,对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多加干涉,使得基层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正常管理秩序形同虚设,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此外,张艳超犯罪团伙具有不断扩张的趋势,在逐步建立地下非法秩序的同时,还以各种手段来逃避打击。 一审判处张艳超有期徒刑13年,二审维持原判 8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艳超等17人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张艳超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向张艳超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李杨、徐连敬、赵春阳、林碧洋等16人有期徒刑十年到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11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村原经济合作社专职社长张艳超等17人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张艳超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张艳超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