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9月11日消息,近日,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对朱永君等31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其中,被告人朱永君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至17年不等。 据了解,被告人朱永君系烟台市莱山区解甲庄镇西泊子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此案是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山东省基层检察系统提起公诉的规模最大、被告人数最多的涉黑案件,被山东省扫黑办列为挂牌督办,由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永君纠集被告人都洪峰、王鹏飞、陈浩、井涛、李林、孙成竹、于福家、闫全、孔志豪等人,通过控制海产品收购、从事海域养殖、经营土石方工程,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数十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向基层组织渗透,在烟台市高新区、牟平区形成一定的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且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寻求保护。 经审查认定,这个涉黑组织实施故意伤害4起,致4人轻伤;寻衅滋事19起,致7人轻伤,5人轻微伤,毁损财物161万余元;聚众哄抢1起,哄抢财物225万余元;行贿1起,犯罪数额11万余元。此外,还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5起,串通投标4起,强迫交易1起,非法采矿1起。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朱永君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朱永君为组织者、领导者,都洪峰、王鹏飞、陈浩等人为骨干成员,李林、孙成竹、于福家等人为积极参加者,闫全、孔志豪、杨学勇等人为其他参加者。被告人朱永君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负责,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