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醉酒致死分歧大因未尸检鉴定未果
随后,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原告朱某认为,丈夫曹某确因喝酒过量导致死亡。各被告则认为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喝酒引发身体伤害应有一定预见,加之其平日酒量较大,参加宴请时并未明示其有何不适。各被告席间无刻意向曹某劝酒行为,且提醒其适量饮酒,散席后又进行礼节性相送,尽到了提醒和注意义务。此外,曹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说曹某因饮酒过量死亡无事实依据,故各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原、被告对曹某死亡原因的争议,法院经研究后数次向原告方释明,应对曹某死亡的真正原因进行法医学鉴定。原告朱某经较长时间考虑后,于去年8月6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但法院委托的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由于曹某死后未进行尸体检验及酒精测试,无相关客观证据,由于时隔已久已失去解剖检验的条件,缺乏鉴定的必要条件。鉴定中心遂将材料于今年1月初退回法院,致鉴定未果。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希望双方能达成调解,由于双方分歧很大,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判各被告无过错但应分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精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其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同饮人的14名被告在饮酒期间及酒后并无过错,对曹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原告方在公安机关释明的情况下仍放弃尸体检验,导致最终失去解剖检验条件,致曹某死亡与饮酒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专业和法律上的界定,因此原告要求王某等14名被告承担过错责任之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曹某当晚饮酒过度,回家途中不能自主行走,意识不清是客观事实。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中排除刑事案件,说明曹某当晚饮酒过量对其身体已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虽然各被告对曹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应酌情分担相应民事责任。
今年3月12日,法院依法判处宴请人王某对曹某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5000元;最后离席的何某、姚某等8人各承担补偿责任2500元;参与饮酒但离席较早的孙某等4人各承担补偿责任1500元;未饮酒且离席较早的李某承担补偿责任500元;驳回原告要超过补偿数额部分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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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昏迷应及时送医
医生提醒:如果有人醉酒严重,身边的家人朋友要及时帮忙,首先让醉酒者静卧休息,把衣领、领带解开。
呕吐时,使醉酒者屈身侧卧,切勿俯卧或仰卧,以免缺氧或将呕吐物吸入气管,导致窒息;一旦发生误吸,要立刻抽去枕头,将头偏向一侧,拍背使吸入物排出;恶心感严重又无法自行呕吐的,可以喝点醋水或白开水,用筷子等刺激其咽部催吐;如醉酒者出现昏睡不醒、皮肤湿冷、抽搐、昏迷等症状,应马上送医院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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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饮酒过量死亡法院判5个朋友各担2%责任
今年3月10日,贵州省一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2014年8月23日,伍某邀请张某等人一起吃晚饭,期间共饮两瓶白酒。
吃完饭后,晚9时许,张某提出请伍某等人吃宵夜,再次饮下3瓶白酒。最后,其中两人送张某回家。
次日凌晨,张某之妻发现张某身体异样,遂拨打医院急救电话,经医院医护人员检查,张某因饮酒过量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后死者家属将死者的5个朋友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死者的5个朋友分别承担2%的死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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