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
医生不负责致患者死亡
相关证据显示,当日去给陈女士会诊的张某没有执业医师证,他在事发后的当年9月才获取了执业医师证。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此外,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代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
检方认为,许某作为当天的值班医生,收到会诊邀请后没有亲自前往为患者进行会诊,而是指派了没有执业医师证的实习医生张某独自去会诊,违反了会诊制度。由于许某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应以医疗事故罪追究许某的刑事责任。
>>受审
辩称处理急诊分身乏术
昨天,当庭称自己很紧张的许某说话声音很小,不认可指控。许某说,事发当晚他和张某值班。他正在急诊外科会诊时,接到肾内科要求会诊的电话。因当时正在处理急诊,分身无术,他让张某去,并叮嘱张某把现场情况告诉他,由他判断。他还称自己当时不知道张某没有执业医师证,后来才知道的。
许某还说,肾内科第二次要求会诊时,他马上从急诊去了肾内科,张某先到,他后到的。他称当时陈女士还能说话,就是颈部有点肿,于是决定去做B超。“现在看来还是我经验不足。”但徐先生坚持认为,两次会诊许某都没有出现。
法庭上,许某将后来出事归结为自己经验不足和太忙。他说当晚他负责全院所有的会诊,当天急诊很多,“在急诊病人和一个做过手术已经5天的病人中选择,我只能凭经验选择前者”。他称自己对陈女士的死亡很遗憾,但他尽力了,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他还提到,自己工作尽职尽责,看过的病人数千,从来没出过事故。“说我严重不负责任我不认可。”
不过,公诉人称,许某自称当晚在急诊会诊,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医院也没有找到任何关于许某急诊的书面医疗文书。对此,许某说自己记不清了。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链接
什么样的医生属于严重不负责?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即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8年,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其中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罪中的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包括以下情形: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