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管理
(一)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负责制定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中央财政承担部分,会同金融监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贴息资金清算工作。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部署要求,做好有关贴息资金抽查监督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消费贷款利率政策,指导金融机构围绕消费重点场景、重点群体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提振和扩大消费。金融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督促各金融监管局将贷款经办机构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并做好贴息资金汇总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承担的贴息资金,做好属地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审核和拨付工作,以及贴息资金清算相关审核申请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辖内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合理确定贷款经办机构范围,并自行安排贴息资金,加强对贷款经办机构的审核。各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属地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测算和申请情况进行汇总,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贴息资金汇总数据等材料;指导督促属地贷款经办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贷款贴息工作。贷款经办机构负责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授信评审、贷后管理,落实消费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个人消费贷款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做好借款人身份、消费信息识别,围绕消费重点场景、重点群体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提振和扩大消费;对本机构贴息资金进行严格审核,按规定报送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确保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二)压实贷款经办机构信贷管理和贴息资金测算审核申请主体责任,确保真正支持借款人消费。贷款经办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和信贷管理规定开展授信,严格借款人授信评审和贷后管理要求,做好风险防控。健全信息系统,对贷款账户符合条件的消费信息进行识别汇总。加强贷款资金使用跟踪和贴息资金审核,做好审核结果的反馈沟通。按规定报送贴息资金申请,对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贷款经办机构总部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督导,定期对分支机构借款人消费信息识别、贴息资金测算和申请等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内部问题核查、通报、处置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三)压实地方财政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清算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局要切实做好贴息政策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向贷款经办机构拨付贴息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按要求做好贴息资金清算审核工作,向财政部报送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各金融监管局要将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督促经办机构做好贷款管理,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
(四)强化监督约束,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经审核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将追回相关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贷款经办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借款人违法违规套取贴息资金的情况,由贷款经办机构纳入个人征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