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监管难题:如何“用魔法打败魔法”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3-07-02 08:52   

我国立法面临诸多现实难题

欧盟正加速落地全球首部AI监管法案,赵精武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欧盟的“风险等级制”人工智能监管措施,《人工智能法案》提出的“通用模型”监管概念,以及专门针对ChatGPT这类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披露义务、数据版权合规义务,都对我国人工智能立法有参考价值。

事实上,我国对于人工智能的立法早已起步,2017年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形成人工智能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

地方上,2022年,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被看作我国首部人工智能产业专项立法。《条例》提到,完善人工智能领域监管机制,防范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可能出现的伦理安全风险和合规风险。

当前,我国人工智能规制主要由几大部委共同推进,分别从不同领域推动人工智能领域的规范和发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规范性文件也相继出台。

“综合历来管理规范来看,我国关于人工智能领域的规定采用区分业务领域、区分技术方向的措施,管理规范趋于分散化。在规范出台上,往往具有应时性特征,在特定技术出现后作出专门性管理规定。规范由行政部门主导颁布,侧重监管,在规范层级上未上升为法律。”彭晓燕说。

值得注意的是,6月20日,首批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清单出炉,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字节跳动、美团等26家公司、共计41个算法榜上有名。

随着AI立法热度升温,国内开始有专家呼吁尽快开展人工智能法律规制。不过,在赵精武看来,我国人工智能专门立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也面临着诸多现实难题。

“一是立法文件之间的体系衔接问题,人工智能专门立法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的适用关系尚未解决,尤其是专门立法与现行立法在内容层面的重叠问题亟待解决。二是人工智能技术更新迭代速度加快,保障法律与技术的同步发展存在一定的难度;三是人工智能监管规则缺乏整体性,数据、算法和算力三大核心要素的监管规则仍处于探索阶段;四是人工智能立法的重心究竟是以安全风险治理为主,还是以产业发展保障为主争议较大。”赵精武说。

无论是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还是中国、美国等国家针对AI的规定、倡议、规划,都在试图构建一个完善的监管框架:既能确保安全,又能为AI创造更好条件。

基于这种普适性原则,彭晓燕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我国建立的人工智能法律,首先应当建立在积极鼓励发展创新的基础上,使得人工智能在相对开放的空间领域进行规范发展,划定发展红线。

“此外,还需要解决现下大家集中关心的人工智能领域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违法违规内容的禁止、人工智能数据安全保护、人工智能伦理安全的保障、知识产权侵权的防范等等。”彭晓燕说。

赵精武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以产业发展保障为导向的人工智能法律。

“现行立法在一定程度已经可以基本满足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监管的需求。预防技术风险,保障技术安全只是治理过程,其最终目的仍然还是需要回归到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层面。毕竟人工智能法律不是限制产业发展,而是引导和保障相关产业的良性发展。”赵精武说。

发于2023.7.3总第1098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AI立法升温背后的监管赛跑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哈力克  编辑:管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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