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增加行业禁入 负责人判有期徒刑以上的 终身不得从事管理活动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7-24 17:56   

北京青年报讯 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7月23日,国新办召开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立法四局负责人郭文芳介绍了新《条例》中的执法力度和手段。

郭文芳表示,这次《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加大了对生猪屠宰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出厂肉品没有经过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还有拒不履行问题生猪产品召回义务和报告义务的,以及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过程中规定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定点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在规定罚款的额度时,把罚款额度提高到可达货值金额的30倍。

在修订过程中,《条例》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规定了对出厂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未经检验就出厂猪肉产品的,以及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等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在生猪屠宰过程中,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这次修订增加了行业禁入制度,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如果被吊销了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另外,如果因为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郭文芳指出,新《条例》建立了生猪屠宰行业信用记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在《条例》修订的时候,增加了一项制度就是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从业者的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包括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等,并依法向社会公示,以信用制度保障生猪屠宰质量。

这次修订还强化了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应用。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动物检疫证明等相关信息,并且要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供货者名称等情况。在发生动物疫情的时候,还需要查验和记录运输车辆的情况。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记者  熊颖琪  编辑:李嘉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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