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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透支: 央行就《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2012年1月5日正式发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不得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意见稿指出,上述所称的支付机构是指依据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账户的开立应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客户开立个人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客户的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详细身份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单位支付账户,还需登记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等。
同时,客户在同一机构开立所有支付账户须关联本客户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名称应与该客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名称一致。个人客户向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累计充值金额合计小于1000元的,可不关联银行账户。但未关联银行账户的支付账户只可用于付款、接受交易退款,但不得用于收款。
此外,在银行与支付机构自愿合作的情况下,银行应根据合作协议及客户授权对关联银行账户信息和客户身份信息的关联性进行核验,并将核验结果告知支付机构。
【小编点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被业内人士认为是一系列细分监管政策中“最关键的一块拼图”。央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将强制推行网络支付账户实名制。鉴于互联网支付的巨大市场份额和市场规模的扩大,央行对此次互联网支付管理办法的态度慎之又慎,力求从制度层面遏制支付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