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等于“白用期”
试用期不等于“白用期”,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名,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保、随意约定工资,甚至随意开除员工等情况,毕业生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2024年6月17日,杨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任销售,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9月10日,该公司以杨某无法达到考勤要求、无法胜任销售岗位等理由,向杨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应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并未提供公司管理制度依据,证明迟到、请假达到何种程度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从未因杨某迟到、请假而提出书面警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前并未对杨某进行培训或调岗,故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毕业生必须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依法缴纳社保,警惕任何“试用期不缴”或“以补贴代替”的说法。
遇到纠纷主动维权
专家提醒,劳动合同中的常见无效条款有:限制基本人权如“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生育”,要求放弃法定权利如“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自愿放弃加班费”,以及违法设定除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之外的违约金、要求提供押金或扣押证件等。
毕业生若遇到劳动纠纷,可通过多种方式维权,例如,尝试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负责人进行理性沟通,明确提出诉求和法律依据;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请求行政机关介入调查处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今,不少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相关指导。湖北工业大学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毕业生宋梦蝶一路“过关斩将”,成功签约一家化工企业。回顾求职历程,学院老师的专业指导让她受益匪浅,“刚开始找工作的时候,老师就为我们整理了一整套材料,包括就业政策解读、签约注意事项、维权须知等内容,帮我们熟悉签约全流程。”
为加强毕业生的劳动权益保障,近年来,湖北省各级人社部门充分利用“人社惠民政策进万家”活动,在毕业季等关键节点,广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提升毕业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虚假招聘、“培训贷”、“招转培”、滥用试用期等违法行为;同时,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维权渠道高效畅通,对侵害毕业生权益的违法行为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