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不得运用数据和算法设置“同货不同价”;明确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标准;跨境电商退货不再“绕路”……4月新规,事关你我,一起来看!
不得运用数据和算法设置“同货不同价”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4月10日起施行。规则明确,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明确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标准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注册用户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在100万以上;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对象不局限于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注册用户数量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未成年人用户在100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
跨境电商退货不再“绕路”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自4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海关监管代码:9610)跨关区退货,是指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的商品在海外发生退货时,不再要求必须退回原出口海关,而是可以灵活选择全国范围内任一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的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