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具体调查结果
(一)关于收治非精神障碍患者问题
省卫健委组织省级专家组,通过查阅病历资料、多方调查访谈、比对精神障碍患者既往诊疗信息和面诊,对襄阳、宜昌共51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了全面排查,依据ICD-10(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精神和行为障碍诊断标准”,对两地在院患者8620人和近期出院患者559人进行逐一核查,没有发现收治非精神障碍患者入院情况,但存在临床治愈后继续住院、空挂床位等问题。
经查,患者杨某勇于2023年6月14日在襄阳恒泰康医院精神科首次住院,专家组综合评估,认为其符合脑损害和功能障碍及躯体疾病引起的其他精神障碍的诊断,达到精神障碍收治入院标准。2024年3月26日至今,杨某勇在襄阳康宁精神病医院反复7次出入院,出院当天再次入院,住院期间患者症状一直稳定,药物治疗方案一直未调整。专家组认为该患者临床治愈,不适宜长期住院治疗。患者王某齐于2025年12月8日在襄阳襄雅精神病医院入院治疗,该患者入院前有一定的社会生活事件诱因,后出现情绪冲动伤人,经家属同意,由办案民警联系精神病医院评估后收治。专家组认为其符合疑似精神障碍的标准,确需精神科紧急处理。目前临床症状已控制,不适宜长期住院治疗。患者王某波因嗜酒30年、反复饮酒后出现精神行为异常,于2025年7月5日在襄阳宏安精神病医院入院治疗,10月31日办理出院。住院期间王某波症状缓解,被聘为该院护工,负责协助管理病人,期间只服用促睡眠、护肝相关药物,并领取薪酬,涉嫌空挂床位,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341.55元。
经查,襄阳宏安精神病医院、宜昌夷陵康宁精神病医院未发现收治非精神障碍老年人养老情况。襄阳市86家福利机构和宜昌市夷陵区11家福利机构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均有诊断明确的精神障碍。
经查,宜昌夷陵康宁精神病医院以社会功能康复治疗为由安排2名住院患者何某磊、杜某违规承担安保工作,日常在院保安室吃住。何某磊、杜某经专家组评估,均明确患有精神障碍。此外,该院聘有保安4名,均未发现在该院有住院记录。
经查,专家组对襄阳恒泰康医院在院患者中因“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收治入院的7名患者的病历进行核查,并对患者本人及家属进行面访,专家组认为7名患者均患有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且均有冲动危险行为,符合住院治疗指征,应入院进行治疗。襄阳市襄州区优抚医院、襄阳融诚医院和襄阳宏安精神病医院等医院的戒酒患者实为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患者。
(二)关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骗取医保基金问题
经对两年来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襄阳9家、宜昌1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涉嫌存在违规诊疗、以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伪造医学文书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问题,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48.59万元。具体情况为:襄阳襄雅精神病医院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问题,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62.88万元。襄阳阳一光精神病医院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伪造医学文书问题,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3.61万元。襄阳汉江潮精神病医院存在伪造检验报告、伪造超声检查报告、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伪造医学文书问题,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1.32万元。襄阳芝麻精神病医院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和伪造医学文书问题,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7.50万元。襄阳市襄州区静怡精神病医院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问题,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2.19万元。南漳立源精神病医院存在伪造医学文书问题,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9.38万元。襄阳宏安精神病医院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问题,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17万元。襄阳市襄州区优抚医院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问题,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58万元。襄阳襄州安怡泰精神病医院存在虚计心理治疗费用问题,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0.65万元。宜昌夷陵康宁精神病医院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和伪造医学文书问题,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7.31万元。
(三)关于1名在院患者自杀问题
患者秦某,因患有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确需住院治疗,于2025年4月11日由其家属送至宜昌夷陵康宁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
2025年6月23日17时左右,秦某从宜昌夷陵康宁精神病医院三楼病区走廊进入无人的3号病房上吊自杀,后在宜昌市夷陵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事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开展调查,询问宜昌夷陵康宁精神病医院副院长冉某东、主治医生孙某雨,提取秦某自杀前后病房、餐厅、走廊、医生办公室等6月14日至6月23日监控视频,调取秦某病历及医院楼层巡查记录。综合调查情况,公安机关认定秦某系自杀,家属无异议。
2026年2月6日,省、市公安机关联合调查复核认为,事发后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清晰、连续完整,未见篡改或删除等情况;视频显示,秦某在宜昌夷陵康宁精神病医院作息规律、情绪稳定,未与医护人员或病友发生过冲突,大部分时间在病房休息看书,偶尔到餐厅看电视或打牌,期间存在参与扫地拖地、分餐等行为,每日在医生办公室使用手机1至2次,每次约10分钟。经询问秦某主治医师、2名直系亲属、有作证能力的住院病友和2名护工,均证实秦某住院期间参与扫地拖地、分餐等行为系因康复治疗需要。未发现医院限制其出院情形。
省、市公安机关综合复勘现场、查看视频、调阅病历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情况,查明秦某自杀情况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