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领域 正当防卫认定有哪些依据?
如果以刘某的伤形成原因存疑为由提出抗诉,这显然无法解答张女士内心的疑问——当有人施暴的时候,是不是可以还手?法律能不能给她撑腰?但如果检察机关以张女士正当防卫为由提出抗诉,又能否获得法院裁判支持呢?
虽然在刑法领域,正当防卫制度伴随着一起起典型案例,早已被唤醒,可张女士的案件是一起治安案件,在这个领域,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并不多见。
在治安处罚领域,认定正当防卫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检察官表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虽未明文提到正当防卫条款,但公安部2007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检察官认为,这一条款与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精神具有一致性。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丁洁:我们考虑到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它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人类的防卫权,所以它在法律适用的领域不应当有区分,特别是治安管理处罚和刑法,它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的法律工具。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同样也可以适用,特别是在我国民法典当中,对于正当防卫也有了明确规定,所以我们认为正当防卫不应当是刑法领域所独有的一种制度。
既然有相关解释规定,那双方的冲突因何被认定为“互殴”呢?检察官了解到,公安机关在调查中认定刘某寻衅在先,但是张女士使用啤酒瓶还击,导致对方轻微伤,反击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也构成了违法,所以对双方都作出了行政处罚。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杨刚:这个案件的关键就是刘某在双方争执过程中有额头的伤,毕竟对刘某造成了轻微伤,可能公安机关作处置的时候就会考虑这一方面。
不管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还是一审、二审的法院判决,都提出了一致的观点:虽然张女士有防卫的性质,但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而且具有社会危害性。

对此,检察官找到刑法领域的正当防卫案件进行参考,已被公众熟知的昆山于海明案中,起初也存在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无罪还是有罪的争议。面对持刀威胁的不法侵害者,防卫人于海明夺刀后实施连续反击行为,致使对方死亡,司法机关充分考虑他在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认为他无需在紧急情况下作出“完美理性判断”。最终依法认定于海明为正当防卫。
检察官认为,冲突发生时张女士的处境和于海明有相似之处,面对比自己强大的不法侵害者,也不能苛求她在紧急时刻采取与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杨刚:我们不能用事后的眼光去判断,我们要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去看这个案件,我代入张女士,我处在那个位置上,我能怎么办?对方来我的饭店寻衅滋事闹事,我难道就任他欺负,任他打骂,我难道一直要等到公安机关过来,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什么都不能做吗?我觉得这个是跟我们现代的法治理念相悖的。

检察机关认为,在冲突中,刘某连续多次猛推、掐压张女士,双方强弱对比明显,张女士基于紧急状态下,被迫利用身边物品进行还击,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行政处罚。于是,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玉伟:这起案子虽然很小,就是治安领域一起普通的治安处罚案件,但是检察机关有责任和义务,去回应老百姓对于公平正义最质朴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