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已阅丨事关8400万人权益!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5-01-08 08:20   

跑外卖、送快递、当主播、做代驾……近年来,这些主要依托互联网进行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成为了职场上的新风景。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也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2批共4件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这方面的专题指导性案例,涉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职业群体。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已达840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1%。在数字经济发达的浙江,这一群体的规模高达400万人。而近五年(2020-2024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共有约42万件。

调研发现,如何判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劳动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点。

为什么难判断?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的时间、空间上相对灵活,其涉及的用工情形,本就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花样百出”,以所谓的服务(合作)协议、层层外包等形式回避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指导性案例,就对这类典型问题作出了回应、明确了规则。

“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讲的就是配送员徐某申和服务外包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

服务外包公司与徐某申订立了合作、承揽协议,将其安排至某买菜平台一配送站点工作。两份协议均“白纸黑字”地写明,服务外包公司与配送员建立的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后来,徐某申在站点按指示做木架,因切割木板发生意外,导致右脚受伤住院治疗,从此未继续在该站点工作。由于名义上不是劳动关系,因此在工伤认定上,双方各执一词。

最终,法院以徐某申在站点工作期间,出勤时间相对固定,接受站点管理,按照排班表打卡上班,根据考核来获取报酬等理由,认为二者之间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因此存在劳动关系。

“协议的形式可以变化多端,但一些用人单位所谓的‘免责条款’,实际上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在此次发布的所有案例中,法院裁判都紧抓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这一核心。”第一时间关注案例发布的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主任邵蕙菁表示,“这为后续标准的统一,传达了明确的信号。”

什么是“支配性劳动管理”?

邵蕙菁解释道,通俗来说,就是劳动者如果不能自主决定工作的时长和强度,要遵循用人单位的出勤、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等,就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

近年来“网红经济”“直播经济”迅速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网络主播数量已超过1500万,MCN机构已超2.5万家。

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判定,也成为此次指导性案例聚焦的重点。

在“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网络主播王某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了《独家经纪合同》。王某授权该公司独家为其提供自媒体平台图文、音频视频事务有关的经纪服务和商务运作。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王某着重对收益分配部分作了对其有利的修改。合同规定,王某主要收入为按照月交易金额获取收益,王某的保底费用和提成根据月交易金额确定,北京某传媒公司将收入扣除相关必要费用后由双方按比例分成,王某有权对收入分配结算提出异议。

后双方发生争议,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北京某传媒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奖金。但王某对收益分配方式等内容具有较强的协商权和议价权,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王某无需遵守公司的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公司对主播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法院最终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发布,在经纪关系中,如果主播有比较强的议价权,那么一般会被认为是和企业平等的主体。”邵蕙菁分析认为,“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采取必要管理措施的权利也要得到承认。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无限扩大化。”

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障,新形态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发布案例,在法律意义上又为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划了一道重要的“参考线”。

“若有维权需要,可以注意留存打卡凭证、工资条这类证据,来证明用工事实。”从个人角度而言,邵蕙菁还建议,如果未能确立劳动关系,那么最好在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保险、法律咨询等方面提前做好规划。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指出,即使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但企业进行一定劳动管理的,也应当要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的相应权益。

(原标题:政已阅丨事关8400万人权益!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
来源:潮新闻  作者:记者 宋哲源  编辑:陈周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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