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老戎的诊断书 慈溪法院供图
40来岁的阿高(化名)自打架被抓后便一直对证人“怀恨在心”,此前偶然巧遇同村证人后,便对其实施了打击报复,结果却“二次被抓”。日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健康权纠纷。
2017年8月30日,60来岁的老戎(化名)去银行办事时正巧碰到了阿高。不碰面还好,一见到老戎,阿高的火气便上了来。原来,老戎曾在阿高殴打他人一案中做过证人。阿高认为此前自己打人被拘是因老戎作证的关系,于是上前便揍了老戎一顿。
结果,因对证人打击报复,阿高再次被抓,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
事后,被打的老戎感觉头部和面部疼痛并伴随胸闷。经医生诊断,老戎有头外伤和高血压,胸痛的原因疑是急性冠脉综合征或是心绞痛。在住院治疗了8天后,老戎回家了。但老戎越想越气,正常作证却无端被打,还耽误了下地干活。
为了补偿自己的损失,老戎将阿高告上了慈溪市人民法院。庭审时,阿高辩称,自己并未将老戎打伤,而冲突起因是老戎言语刺激;此外,阿高认为自己已被公安机关惩处过了,不需再向老戎赔偿经济损失。
阿高话虽这么说,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自证。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纵观该案的发生经过,被告阿高殴打原告老戎属对证人打击报复,阿高应对老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阿高赔偿老戎9400余元。
因不满一审判决,阿高随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阿高列出了几条不愿赔偿的理由,但仍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另一面,老戎因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仍从事劳动的证据,于是放弃了主张误工费的要求。日前,终审判决下达,阿高赔偿老戎8700余元。
法官提醒,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也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司法执法活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打击报复证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拘留处罚;而严重者,将有可能触犯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