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细条犬 网络图
去年,温州永嘉胡先生的山东细条犬“条条”遭遇车祸医治无效死亡,近日永嘉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并作出判决。
事发经过
2017年5月,王女士驾驶小型客车行驶在永嘉县上塘镇某街道,胡先生的爱犬“条条”突然横穿机动车道,王女士忙紧急刹车,但是“条条”还是被撞伤在马路中,王女士认为狗并无大碍便驾车离开。
过了两天,“条条”表现出不适的情况,胡先生将“条条”送到永嘉县某兽药经营部打点滴治疗后,情况仍无好转,便在某宠物诊所进行了全麻下行髂骨内固定术。根据医生建议,需在痊愈后进行第二次手术,但是没等到手术时间,“条条”便在9月份因内脏衰竭死亡。胡先生悲痛万分,将王女士和王女士机动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诸永嘉法院。
“它可是一条无辜的生命啊!除去医疗花销,这条狗狗还远远超出了它的财产价值,带给我的陪伴与温暖是金钱所无法衡量的。”原告胡先生在法庭上说。被告王女士对事故责任无异议,认为应由保险公司理赔。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该狗主人未尽到监管责任,且狗作为宠物,属于财产范畴,不应按照人身伤害标准赔偿医疗费。
法官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事故发生时,王女士驾驶车辆操作不慎,胡先生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故该院结合王女士、胡先生的过错程度及过错对事故发生造成的影响,酌情认定被告王女士承担70%、原告胡先生承担30%的责任。同时原告所有的狗属于其合法财产,法院根据收款收据等认定原告支付的医疗费、购犬花销等合理损失共计12720元。因被告王女士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依照法律规定,该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分项限额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共赔偿原告9504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双方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经办法官说,随着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路况越来越复杂,驾驶员们在住宅区、学校附近更加小心驾驶,减速慢行。同时宠物主人对宠物也有管理看护责任,尽量不要放任宠物无束缚在路面行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