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潜规则”只存在于影视剧,没想到生活远比影视剧要精彩。宁波这位从事互联网推广的女性来曝光,说自己遭遇到职场(男客户)性骚扰。
网友@mrren@wechat在论坛上发贴倾诉: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位色胆包天的人渣!
她整理了一下事情经过:
2017年12月18日
双方联系,网友介绍自己的业务,对方表示出有兴趣;
2017年12月26日
经过多次沟通约访面谈,对方表示需要和老板商量;
2017年12月29日
网友电话回访,问询结果,并把年底所有公司优惠活动告知,接着就发生了网友始料未及的事情。
以下是聊天记录的曝光:
看完之后,大多数人会觉得这其实就是一种言语上的挑逗,已经并不含蓄了!在我们既有的认知当中,这已经是属于职场性骚扰的范畴。
去年民生银行有位高管不断地骚扰女职员,邀请她去开房。事件曝光之后银行内部作了处理,而在舆论当中同样掀起了大浪,职场性骚扰再也不是大家避开不谈的话题;相反,职场女性应该学会在这类事件上保护自己,在未发生大事之前就该意识到事情的不妥!
性骚扰是如何定义的?
国外的定义
这个概念的定义也经历了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是提出这一概念的第一人,1976年她的定义是:“出于权力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语言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丢失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
之后,这个定义不断地发生着变化,2003年,欧盟委员会修改案对性骚扰的定义为:“施以对方非自愿的身体上或语言上的有性含义的进攻性行为,造成损害对方尊严,名誉,给对方心理造成恐慌,敌意,耻辱的后果。”
我国的定义
在我国,性骚扰也经历了相当长的被认知过程。1999年,我国才首次将性骚扰收入新版《辞海》。《辞海》给性骚扰下的定义是:性骚扰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于美国的用语,指在存在不平等权利关系背景条件下,社会地位较高者利用权利向社会地位较低者强行提出性的要求,从而使后者感到不安的行为;张绍明律师给性骚扰下如下定义:“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文明发展至今,随着一些高科技产品的出现,短信、即时聊天工具上的一些挑逗性语言,使女性本身不舒适的性暗示性语言其实也属于性骚扰!
我国的性骚扰现状
在中国,性骚扰行为一直在各种场合侵害着妇女。但只是随着近年来一些外企和经济特区内性骚扰事件的被披露,社会才对这个问题予以关注、这一方面固然与西方女权主义的文化的影响有关,另一方面也看出性骚扰问题触发了社会对在体制转轨、结构变动中的人们,特别是妇女的生存和权利状况的敏感和关注。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唐灿曾就性骚扰问题对广东、北京等地的白领和外来务工人员进行过调查。结果显示:在广州深圳地区,至少三分之一的人遭受性骚扰,而在北京,这个比例高达60%以上。
调查显示:中国84%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这其中又以职业女性最为深受其害。来自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热线服务中心的统计表明,50%的性骚扰来自于工作场合。其中36%来自于上级,14%来自于同事。受骚扰最多的是30岁以下的未婚女性。受骚扰的女性中96%遭受情绪上的痛苦、35%的人身体受到伤害。典型的情绪反应有愤怒、恐惧、焦虑、自我贬低、压抑、内疚、羞辱、难堪、恶心、疲劳、头痛、体重增加或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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