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治年:经营者不能在交易消费当中强制交易,实际上路林市场在消费者出门的时候收取管理费的行为是一种强制交易的行为,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通过告示的行为作出强制收取管理费的行为呢,实际上是利用了格式合同来达到强制交易的目的,那么这种强制交易的行为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郭律师告诉我们,当消费者去路林市场消费后,被收取所谓的“管理费”肯定是不合规。
郭治年:我们消费者在这个过程当中,可以向消协和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投诉这种现象,要求得到纠正;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对于路林市场小水产交易区收取管理费,又不提供发票的行为,律师认为有两种可能。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敏:消费者在缴纳了相应的费用之后,如果市场没有给消费者发票的话,我们从两个角度去分析:一如果他的收费行为是合法的,那么他在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事实上也存在一个偷逃税的嫌疑,当然他的每一笔的消费金额都比较小,但是常年累计的话这个金额也会是非常巨大的;那第二种情况有可能是他所谓的出门费或者进门费没有收取的依据的,那他税务局地方也无法开出相应的发票。
对此特约评论员朱美燕认为,消费者的这笔管理费,不能交得不明不白。
特约评论员朱美燕:对消费者收取这样的费用,我是破天荒的第一次听说。那么这种收费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收费?如果你这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的费用,说要消费者支付费用来弥补,这个是跟消费者一毛钱关系都没有;如果你没有向摊主来收取摊位费,而向消费者收费,这是个很奇怪的事情;反过来说你如果向摊主收了摊位费,又向消费者收费就涉及了多头收费。换一个角度角度来讲,如果可以向消费者这样收费,那么是不是我们的菜市场、我们的家具市场、我们的建材市场、装潢市场,都可以向消费者收取一笔另外的费用呢?因此我希望我们有关的管理部门,去查一查他这种收费的依据,查一查他有没有法律的依据,有没有办理过有关的审批,如果没有,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去处罚他。
路林市场小水产区对消费者收取“管理费”已存在多年,所谓的约定俗成并不一定合理合法,在提倡明明白白消费的今天,这笔管理费收得不明不白,甚至还有些强制性的味道。希望属地的职能部门能够履行起自己的的职责,规范市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