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五步曲”的法定程序日前已经启动。对于较受关注的提名委员会问题,中国法学会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法律信息部副研究员陈咏华认为,可参照香港目前的选举委员会直接产生提名委员会,维持四大界别和同等比例的结构原理不变。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规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陈咏华说,应该说,这一规定考虑到选举委员会的实践情况和香港社会多数意见,在法律上是有充分依据的。
他解释,一是目前的选举委员会及其界别构成方案大体能够反映香港社会的基本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二是香港社会普遍认可该选举委员会的代表性。如果提名委员会“另起炉灶”,必然在规模和构成上引发社会争议,不利于确立提名委员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三是该委员会规模适中,爱国爱港人士在其中占有主导地位,泛民主派亦有适当比例,有利于在确保一定强度民主竞争的同时提出中央信任的行政长官候选人,为香港全体选民“一人一票”普选及中央最终任命,提供具有充分社会基础与代表性且值得信赖的选择对象。
对于香港社会目前存在的一种“小圈子论”—认为选举委员会不具广泛代表性,是“小圈子”,民主正当性不足,陈咏华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广泛代表性与民主正当性的区别。他说,代表性和民主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毫无疑问,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具有代表性,但绝对不能说只有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才有代表性,其他方式产生的代表同样可以具有代表性。
香港目前的选举委员会采取的是功能代表制,1200位委员分别来自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区域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等四个界别,每界别300人。功能代表制也叫职业代表制,就是根据职业分工把社会划分为若干功能选区或组别,每个功能选区或组别选出若干名代表,共同组成一个代表机构的制度。
陈咏华说,功能代表制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中有相关规定。它最初来源于港英政府1984年政制白皮书,是英国“两院制”与混合宪法经验的运用。功能代表制不同于“一人一票”普选式代表制,但其构成原理更加重视实证性的“社会团体本位”,而不是无差别的“公民个体本位”。在混合宪法传统与两院制理论看来,功能代表制具有制约“一人一票”式民主的积极宪制价值与制度功能。功能代表制在香港基本法中体现了均衡参与、制约平衡的宪制价值。既确保香港政制的均衡参与原则,有利于香港的繁荣稳定,也可对民粹化和福利主义产生重要的制度制约,维持香港的资本主义社会精神、竞争力与创造力,符合“一国两制”的特殊宪制安排。
陈咏华认为,“小圈子论”还误解了提名性质,混淆了提名和选举的民主正当性标准。普选行政长官包括提名、选举和任命三个环节。提名和选举的民主正当性标准明显不同。选举要普及而平等,提名不需要满足这个要求,也没有一个国家的选举法这样规定。正因为如此,将目前的选举委员会改造为提名机构,理论上不应该存在民主正当性问题。混淆二者,强行推介全民普选提委会之类的方案,是极不理性的激进主张,与基本法秩序以及功能代表制原理相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