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1000万套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给各地财政带来不小压力,为尽快回笼资金,一些地方开始尝试廉租房“共有产权”或直接出售廉租房的方式来缓解资金压力,廉租房开始出现不同程度的“私有化”,由租房转化为变相购买廉价房。(9月23日《经济参考报》)
众所周知,廉租房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公有、流动和保障。反过来说,只有满足了这三个方面的特点,才能称其为廉租房。否则,就不是廉租房,就失去了廉租房存在的意 义。
所有公有,就是这些房屋的产权必须是政府所有,是政府能够掌握和支配的。也只有政府具有绝对的支配权,才能做到“廉租”。否则,就可以按照市场规则确定租赁价格。那么,“廉租”的意义也就失去了。
而廉租房的流动,则有别于其他租赁房的流动。其他租赁房是一种完全的法律关系,一旦租赁双方签订了合同,就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形成的流动性,是完全市场意义上的流动。但是,廉租房不一样,廉租房是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租赁关系,政府与承租者之间不是完全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和义务主体,政府在处理双方的关系过程中,只要承租人的收入水平、生活条件超过了廉租房的规定,不管承租人是否愿意退还,都可以要求承租人退还,否则,可以采取强制手段要求其退还所租住房。所以,其流动性是政府可以调节与控制的。
保障功能则是廉租房区别于其他租赁房的最大特点,即廉租房只能满足达到一定条件的低收入群体,其他群体不能申请廉租房。
也正因为如此,廉租房是“租”而不是“卖”,是“居”而不是“有”,它的所有权必须掌握在政府手中,而政府手也必须掌握一定数量的廉租房,以满足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居住需要。如果“廉租房”变成了“廉价房”,政府对廉租房没有支配权,不仅在申请者生活发生变化后不能及时收回,影响到其他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需要,而且极容易引发各种腐败问题。
也许有人会说,如果不采取产权共有的方式,出让一部分廉租房,按照目前的财政状况,政府难以承受。我觉得,那是政府的事。政府所要做的,既要锦上添花,更要雪中送炭,要把没有“自理能力”的低收入人群的事解决好。否则,要收那么多税干什么?
而事实上,每年那么多的土地出让收入,建廉租房是足够的。关键是,政府有没有低收入人群这根弦,有没有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的意识。意识到了,自然会想方设法去解决资金问题。因为,出现出售廉租房筹集资金的现象,不仅西部欠发达地区有,东部发达地区也有。
所以,对将“廉租房”变“廉价房”的现象,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否则,没有稳定廉租房房源的住房保障制度,是不完美的,也是缺乏保障功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