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用桌子顶住门逃过一劫 工友林某的证言显示,林某看到尹某手持菜刀站在工厂门口的走廊处,菜刀上有血迹,“尹某看到我,就往我宿舍这边冲过来,我意识到他可能会持刀伤人,马上关上门并用桌子顶住宿舍门口。” 随后尹某在宿舍门口用力踢房门,并用菜刀砍房门,林某和另一个工友逃出后,拨打了110报警。林某说,“民警到达现场后我才敢回工厂,回到发现老板躺在门口马路上,已经死亡。” 到达现场的一名治保人员称,他不停地叫尹某把刀放下,尹某往门口走,口里还不停说话,“好像是说老板全家要害死他,他要先杀老板全家。” 鉴定患有精神分裂案发时处于发病期 庭审中,检方的起诉书提到,被告人尹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症状部分缓解具有受审能力。 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尹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同时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尹某的精神状态符合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目前部分缓解。 尹某当庭表示,小时候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被村里的疯狗咬过,打了狂犬疫苗。”尹某父亲在笔录上讲到,在案发前收到工厂老板娘电话反映尹某精神不正常,要求家人把他带回家。 对故意杀人罪名没有异议“对不起死者家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3人死亡1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尹某属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处罚。 “故意杀人手段残忍,连年幼没有自卫能力的孩子都不放过,三条鲜活生命在充满恶念的刀下消逝,留给亲友的是无尽的哀痛。”公诉人说,从被害人被砍击的部位可以看出,尹某下手为要害部位,刀刀致命。 尹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尹某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并表示由于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丧葬费、误工费等多项费用合计赔偿3645192元。 尹某当庭表示没有能力赔偿,“谁都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我对不起死者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