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 记者 魏丽娜 女友因无力偿还借款,开煤气自杀,男子黄某竟答应女友帮其自杀的请求,购买药物、水果刀等工具,接二连三变换“自杀”方式,喂药、捂鼻、两次割腕,致女友失血性休克死亡。黄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获刑10年,他认为自己是顺从女友帮其自杀,罪行较轻。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黄某明知欠债不会危及生命,并没有寻求其他救助途径,反而将被害人带到无助的环境,购买工具、亲自动手,可见其面对被害人自杀没有恻隐挽救之心,主观恶性较大,驳回上诉。 购药买刀 亲自帮女友“自杀” 原判认定,2016年12月12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男,1973年,初中文化)在其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鹿颈村某号的住所,发现其女朋友袁某因无法偿还公司款项而开煤气瓶自杀,遂驾驶轿车送袁某到医院救治。 途中,被告人黄某应袁某的请求,没有将袁某送往医院,而是先购买药物给袁某服用,后购买水果刀、水桶、手套等工具提供给袁某自杀。 当晚21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轿车载袁某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南沙体育馆附近,持水果刀在袁某的左手手腕割了一刀。 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轿车载袁某到万顷沙镇三民桥底附近,又在袁某的左手手腕割了一刀,并用衣服捂住袁某的嘴巴和鼻子。 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将袁某送往医院抢救并报警处理。 公安人员到场后将被告人黄某带至派出所询问。经鉴定,被害人袁某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割腕造成桡动、静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审: 犯故意杀人罪 获刑十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袁某开煤气瓶自杀未遂后,应袁某的要求没有将其送往医院,先购买药物给袁某服用,后购买水果刀、水桶、手套等工具给被害人自杀,又持水果刀在被害人手腕割了两刀,并用衣服捂住被害人的嘴巴和鼻子,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自动投案,在庭审中能如实交代犯罪经过,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上诉: 被害人求死意愿强烈 其只是帮助自杀罪行较轻 黄某认为量刑过重,上诉称被害人袁某有自杀念头,他是被其教唆要求协助自杀,他送袁某去医院抢救后并没有逃走,报警后前两次讯问其是神志不清,是死者教唆其作假口供,后其清醒并如实供认案件经过应认定是自首。 黄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袁某求死意愿强烈、坚定,为不连累他人留有遗书和录音,做了周密和充分准备,在实施自杀不成功后强烈要求黄某帮助其达到死亡目的,提出多种自杀方法催促黄某去实施,黄某只是帮助其自杀,罪行较轻。此外,一审法院没有查清黄某顺从被害人袁某,为帮袁某还债而转账给袁某的事实。 二审: 变换方式完成杀害行为 对被害人自杀无恻隐挽救之心 广州中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黄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查,虽然被害人袁某案发前因欠债有自杀及请求黄某协助的行为,但是,黄某作为心智成熟且有社会经验的成年人,应当明知欠债不会危及生命,当被害人在其住处自杀且一时不听劝阻时,其不仅没有继续耐心开解和尽力劝阻,也没有积极寻求被害人亲属或社会机构的协助,反而驾车将被害人带到无助的环境,积极购买工具并亲自动手,还变换方式接二连三地追求完成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可见其面对被害人自杀不仅没有恻隐挽救之心,而且漠视生命价值积极实施杀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因此,其故意杀人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 本案虽然是黄某主动报警,但公安机关前两次问话时其均称是被害人自杀并故意隐瞒了自己动手杀害被害人的行为,随后在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犯罪线索并将其控制的情况下,其才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因此,其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