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客户端 高铁上有人突发疾病,医生及时救治使病人转危为安,这本是一件好事儿,但在事后,铁路工作人员向这名医生索要医师证,并要求手写说明情况,这引起了大家的一些不解。先来看看事件的经过。 从昨天开始,网络上一篇题为《女医生高铁上救人,结果却被索要医师证》的文章称,3月17日这天中午,有位姓陈的医生,在由柳州去南宁东的动车上,忽然车内广播紧急呼叫,说三号车厢内有一位乘客不舒服,急需有医生乘客帮忙救治。 陈医生问询后赶到现场,在对乘客认真检查后,将车上备用急救箱里的藿香正气丸给患者服用。 广西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耳鼻喉科主治医师 陈瑞:通过询问相关病史,然后做了几个检查,考虑到他可能是胃肠功能紊乱之类的,只能就地取材,用了他们车上提供的药,然后患者腹痛就缓解了。 陈医生说,患者好转后,她正准备回到自己的座位,但一旁的列车工作人员却叫住了她,要她提供证件。陈医生表示自己没有携带医师证。乘务人员于是又提出查看她的身份证和车票,拍照存案,还要求写一份本人亲笔并签名的情况说明。列车工作人员还在一旁全程录像。 事情经过被写成文章发出后,引发网友热议。有部分网友认为,这不是行医,这是路人有难,出手相助而已,要什么证?救助之前,为什么不问要证?乘务员有什么权利要求这位医生写情况?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列车员的做法并无不妥,留言称“万一有纠纷,既可以为你做证,也可以为列车撇清责任,要不然纠纷来了,谁为你做证,列车也有连带责任”。 对此,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客运段官方微博今日发布一则说明,就“女医生高铁上救人,结果却被索要医师证”一事致歉。 南宁客运段称,出示医师资格证并非规定的程序,留存联系方式和现场救治情况主要是便于后续医院更好的救治。 南宁客运段表示,在处置过程中,列车工作人员未向陈医生作好沟通解释,造成了误解,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反映出对突发状况考虑不周、处置方式欠妥的问题。对此,南宁客运段向积极参与救治的医生及广大医务工作者致歉。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南宁客运段副段长 冯蔚:当时列车长在要求陈医生留下姓名联系方式的时候,在服务用语上面可能表达得不太恰当。与当时参与救治的陈医生产生了一定的误解。同时我们对历次参与救助的医生和这些好心人的善举也表示衷心地感谢。我们对一些列车上的服务用语、服务规范会加强,以便为旅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不少人觉得,医生救人伸出援手,却被乘务员的举动寒了心。对此,当事的陈医生是怎么看的呢?如果再遇到类似情况,她还会伸出援手吗? 陈医生说,自己就当天的情况发了微信朋友圈,是微信好友看到后把相关照片发给自媒体账号投稿,账号运营方在与她进行微信沟通后,就发出了那篇转载的文章。文章发出后,列车工作人员和铁路部门也主动和她取得了联系。 广西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耳鼻喉科主治医师 陈瑞:列车员昨晚(3月18日)十二点多也给我发了短信,今天早上也给我打了电话,铁路部门相关人员也给我打了电话,他们说他们跟我们沟通出了问题,然后向我道歉。 南宁铁路方面今天通过官方微博进行道歉,陈医生对此表示谅解。她表示,不管怎么样,作为一名医生,在有人需要救助的时候伸出援手,这都是她应该做的。 广西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耳鼻喉科主治医师 陈瑞:以后无论是我或者是其他的医务工作者,再遇到这样的事情的时候,我们还是会义不容辞地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这是我们的责任。 对于陈瑞医生的行为,广西卫健委今天下午通过官方微博“健康八桂”回应称,这种发扬人道主义和救死扶伤精神,保护人民健康的行为,符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值得表扬和肯定。并希望全区医务工作者要向陈瑞医生学习。 陈医生的表态让我们欣慰,但这起事件中,仍有一些疑惑急待得到解答。今后如何才能让好心人在伸出援手的同时,可以做到后顾无忧呢? 这起事件中,首先引起争议的是医生在列车上救治病人时,是否需要出示医师证?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但在本法第二条中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对此有专家表示,在列车上救人,和在医疗机构的执业,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法律专家 岳屾山: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就是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的。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那么具备相应的医疗知识和基础的急救知识的话,就可以实施(急救),而且并不认为他们是属于超范围执业。 还有网友表示,铁路方面要求医生提供情况说明,留下联系方式,全程录像取证行为,是在推卸责任和转嫁风险。对此,专家表示,必要的留档取证,有利于对病人后续治疗提供参考,保护的不只是铁路方面的权益,还有救治医生的权益。 法律专家 岳屾山:就是说目前确确实实也存在着因为这种救助行为产生一些纠纷的情况,当时的这种录像,不管是铁路部门为保护自身也好,还是为了记录当时的实时情况也好,这种录像其实本身也是对医护人员的一种保护。在态度层面,在说法上面,可能还是需要更加规范一些。 专家指出,急救是严肃的医学问题,即使是专业的医务人员,也不能所有的医学分科都做到精通。那么,如何让好心人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伸出援手呢? 《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急救中心培训中心主任 陈志:这也是我们国家从法律层面对好心人现场救助的鼓励和保护。当然急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仅仅靠一条两条的法律条款可能还不能够满足我们现实社会的需要。所以我们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国家的急救立法,从国家层面全面地系统地去阐述、规定急救的方方面面,这样才能促进我们国家在社会大急救体系建设中更好更快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