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擦边球 公司闭嘴经销商夸大 在一些实体店铺关门的同时,有保健品公司开始对网站中此前宣传病人使用保健品后康复的案例、保健品治愈疾病的暗示性内容进行删除。同时被删除的还有声称与中医科学院及知名专家合作的内容。一家公司在去年发表声明称:“夸大宣传及虚假销售行为非公司所为,由于外部人员的过度宣传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概不承担。” 一家松花粉直销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并未宣称产品的治疗功效,也在产品中注明为“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的提示。“一些经销商在销售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这种行为与公司无关。” 在保健品经销商的微信群、QQ群中,不断有新人加入,宣称治疗效果、暗示治疗功效的帖子也时常在群中出现。 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需认准商品包装上的“蓝帽子”标识。从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来说,产品需要标注清楚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还有成分、含量等必须要告知消费者的内容。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表示,根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但是现在一些企业对于产品在官网等渠道的介绍中,已经开始注意,以免被抓到现行,但是在经销商的环节中,大肆夸大、暗示治疗功效的仍大量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自身不能因为一篇声明而撇清关系进而免责。” 刘洋表示,经销商与保健品公司属于合同关系,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不能宣传保健功能,不能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对于虚假宣传,经销商需要承担夸大宣传的法律责任,保健品公司也有连带责任。而在对经销商培训中,保健品公司如存在教唆、帮助虚假宣传的行为,同样可以视为虚假宣传,应付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