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票实为募集资金手段 律师:应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根据长润影视中心和“电影版票”购买者签订的合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辉律师认为,合同里虽然写有很多版权方面的条款,但归根到底“版票”只是他们募集资金的一种手段。“虽然从字面观察,它是通过对电影作品版权的预售,使购买者能够共享电影版权,并在电影上映后根据票房等情况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但实际上却是一种募集资金的手段。” “电影版票”的做法,如果能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不仅能够推进电影的市场化运作,还能为电影业繁荣起到推动作用,但如果募集社会资本行为的发起者并非影片出品方,或并未得到出品方的有效授权,或在募集资本的过程中,出现了夸大或虚假宣传等情况,就会对行业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甚至涉嫌犯罪。王辉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长润影视面向社会发出如此信息时,它就发出了合同的要约。如果要约发出前,长润影视并没有邀请到相关明星参演,且在投资额、导演等方面虚假宣传,并向公众作出虚假承诺,则涉嫌诈骗。相关人员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公众首先应该认清电影版票的法律性质,“电影版票”应属于金融产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律师认为:“电影是融资项目,门票是凭证,利息、分红即为投资回报。只要是金融行为一定是要纳入监管,发行的金融产品也需要进行核准或备案。所以,制片方如果没有经过批准,通过出让部分投资的方式,发行版票的行为就应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法集资。” 李亚律师还表示,“电影版票”购买者如要维权,可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昨天,记者从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宣传部门获悉,相关部门已经关注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究竟长润影视的电影版票如何界定?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