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正宁一男子王某录制了一段视频辱骂正在执勤的民警,把快手当成了泄愤的场所,做了一桩糊涂事,这也让他付出了被行政拘留5日和罚款的代价。1月3日,正宁一男子王某在快手作品内发出一段视频,内容为正宁县公安局民警在地税局十字路口执勤为“健康正宁你我同行”新年千人健步行活动进行交通管制的情景,在视频中辱骂“正宁狗”的辱警言论,之后该辱警视频被其上传至快手,造成恶劣影响。王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侵害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在网安、交警、治安等警种的配合下,警方将上传发布者王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 经查,1月3日,正宁县举行“健康正宁你我同行”新年千人健步行活动,正宁县公安局提前一周通过微信、微博、电视台多次发布了交通管制通告。当天上午,王某开车路过地税局前往石像十字准备出摊卖水果时,正好碰到了在此处执勤的民警,并将民警设置的锥桶挪开准备驾车驶入管制区内,民警及时上前阻止并将交通管制情况对王某进行了告知,王某心生不快,随即将手机镜头对准了正在执勤的民警,可是所表达的并非理解,而是对民警的侮辱。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王某对其在快手作品上辱骂执勤民警的行为供认不讳。 正宁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王某辱骂人民警察,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予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警方提醒 请广大网友理性发言、据实表达。任何恶意造谣、辱骂诋毁公安民警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那些企图躲在阴暗角落里肆无忌惮评论的人,在法律面前,对自己的口不择言多掂量掂量。来源:正宁公安 法律链接 1、《人民警察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