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叶挺烈士近亲属叶正光等起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西安摩摩公司在国家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道歉,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9月28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叶挺烈士近亲属叶正光、叶大鹰、叶铁军、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起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摩摩公司”)名誉侵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西安摩摩公司在国家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并判决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8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上发布了时长1分09秒的短视频。该视频的内容将叶挺烈士《囚歌》中“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篡改为“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该视频于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16日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传播后,多家新闻媒体对此予以转载报道,引起了公众关注和网络热议,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
法院认为,叶挺烈士在皖南事变后在狱中创作的《囚歌》充分体现了叶挺烈士百折不挠的革命意志和坚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表现出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已经获得了全民族的广泛认同,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叶挺烈士享有崇高声誉的基础。西安摩摩公司制作的该视频篡改了《囚歌》内容,亵渎了叶挺烈士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损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不仅给叶挺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被告西安摩摩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戏说丑化成网上公害
“我们不仅是为自己的先辈打这场名誉官司,更希望为所有被侮辱、被亵渎的英烈讨个公道。”叶挺之孙、著名导演叶大鹰表示,“暴走漫画”的行为严重违法,明知故犯挑战法律底线。
“更令人气愤的是,他们还借‘道歉’之名炮制获得董存瑞烈士妹妹原谅的假新闻,为辱骂英烈的节目主持人‘王尼玛’出演的电影进行商业推广。这是一次又一次戏弄社会。”
近年来,一些歪曲历史、恶搞英烈的网络公害引发众怒。有的为了博眼球、博出位,颠覆信仰,丧失底线;有的打着“娱乐到底”“张扬个性”旗号,变着法子调侃历史,哗众取宠,牟取暴利;还有部分网络“红人”“大V”反传统、反社会动机强烈,诋毁先辈,否定历史……
据叶挺后人的代理律师廉高波介绍,“暴走漫画”相关视频丑化、亵渎英烈,违反了《英烈保护法》相关规定,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视频恶搞事件发生后,相关网站虽关闭“暴走漫画”账号、下架相关视频,但其造成的恶劣影响尚难清除。
自媒体缺少自律自查
“‘暴走漫画’为什么专挑中小学生课本里的英烈丑化和调侃?他们的目的是利用青少年辨别力不足和逆反期心理,毁损共同思想基础,颠覆社会主流价值。”叶大鹰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依法惩处侵害英烈权益等违法行为,其意义不仅在于惩恶,更大的意义是正风,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形成崇尚英雄、敬畏英烈的整体社会氛围。
5月,文化和旅游部部署查处丑化恶搞英雄烈士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求相关互联网文化单位开展全面排查清理工作,共下线涉嫌违规视频6万余条,清理有关信息1.7万余条,处置违规账号8030个。
“近年来网络平台频频出现丑化诋毁英烈的内容,原因在于一些自媒体缺少自律自查机制,为了吸引关注、谋求商业价值,热衷于‘打擦边球’,其传递的历史虚无主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分析说。
《英烈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暴走漫画称自己“习惯以一种娱乐化的方式去表达观点和态度”。专家表示,什么样的娱乐都不能搞低俗、庸俗、媚俗,都不能背离公理、破坏伦理、违背情理,都不能挑战社会底线、法律边线。
现实中,网络平台方也应负起责任,强化技术监测、深化内容监管,发现侮辱英烈名誉等内容信息应及时删除、屏蔽,有效切断传播链,减少覆盖面。
让法律保护“长出牙齿”
专家指出,《英烈保护法》一大亮点在于建立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要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新形式,有助于更有效地遏制和制裁诋毁英烈的行为,形成更强大的警示和震慑效应。”程啸认为。
程啸同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侮辱诽谤等带有主观判断色彩的行为仍需要形成较为明晰的界定标准。明确划定边界,可以更有力地构建起保护英烈权益的“铜墙铁壁”。
“精神生态的修复难度不亚于自然生态,法律不仅是高压线,还要真正通上电。”叶大鹰表示,要让《英烈保护法》“长出牙齿”,发挥利剑出鞘、一剑封喉的效用。
“一个好判例远胜于空洞说教”,刘俊海建议,法院应当及时公布一批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积极推动同类案件审理进程,以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告慰英烈,还网络一片清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