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石某与小娟曾经是恋爱关系,之后因为感情不和,小娟提出分手,石某不同意,最终此事引发一场悲剧,石某来到小娟所工作的公司,残忍地将小娟杀害,石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事发后,小娟的家人将小娟所在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公司在安全方面存在疏忽,导致石某进入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近日,记者获悉,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有赔偿责任。
女子办公室内被杀害
小娟生前在合肥一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事发时她才23岁。石某与小娟通过网络相识,于2014年1月确定恋爱关系,同年5月,先后来到合肥工作。同年8月,因感情不和,小娟提出分手,石某不同意。
2014年8月23日14时许,石某到小娟工作的教育公司办公室外,希望劝说小娟恢复恋爱关系。谈话中,石某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架在小娟的脖子上,威胁称若不同意继续恋爱就杀了小娟。小娟因害怕表示愿意继续交往,小娟返回办公室,分别给家人和石某的母亲打电话告知此事。
石某接到其母亲的电话后,恼怒之下进入小娟的办公室,再次与小娟发生争执,持水果刀捅刺小娟的颈部,致小娟身亡。
2015年6月,合肥市中院判处石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石某上诉被驳回,经报请最高院核准后已执行死刑。
家人起诉涉事公司
凶手得到了法律的惩处,可小娟的家人认为小娟所在公司存在安全上的疏忽,将教育公司起诉至法院。
家人诉称,当天小娟害怕假装表示愿意继续交往,返回办公场所,并将石某关在教育公司大门外。教育公司大门安装了指纹锁,实行门禁管理,工作人员必须指纹识别才能打开大门,进入公司办公场所,非公司内部人员无法进入。小娟返回办公室后,给家人打电话告知被持刀威胁的情况。“家人得知讯息并在知悉石某在公司大门外后,叫小娟一方面辞职,说明真相,让公司把她安全送回住处,并安排人员买车票送其回家,确保人身安全,另一方面让她立即报警,寻求警察保护。”小娟家人称,随后小娟将石某持刀威胁的情况告诉了教育公司的经理,但是经理让小娟不要害怕,“经理打开公司大门,出去与石某谈话,随后,石某提出要见小娟,经理就返回办公场所准备让小娟处理,但没有关闭公司大门,石某随即进入办公场所。”
小娟家人认为,虽然小娟是被石某所害,凶手也被执行死刑,但教育公司一系列行为也是导致小娟被害的原因。他们将教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7万余元。
公司一审被判承担25%责任
对于这场官司,教育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包河区法院根据小娟家人与小娟同在教育公司工作的同事证词,结合各方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等可以印证,教育公司的经理没有采取任何对员工生命安全进行保障的具体措施,也未尽谨慎义务,将公司门禁及时关闭,因经理的疏忽大意,在其员工处于危险时没有提供一定的安全保护措施,教育公司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鉴于石某已执行死刑且没有对死者亲属进行赔偿,为抚慰小娟父母失去爱女之痛,告慰逝者,法院酌定教育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根据小娟家人庭审时称,收到教育公司为他们来合肥处理小娟被害的相关事宜支付的10万元费用,法院认为该笔费用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法院一审判决,合肥这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小娟家人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