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小伙因酒驾被民警查获,之后上网得知酒后挪车可以轻判,就找了一朋友帮其作伪证,说自己当天只是在挪车而已。后来事情败露,小伙不但自己因危险驾驶罪及妨害作证罪获刑,朋友也被指控犯了伪证罪。7月8日,记者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2016年1月的一个深夜,在宁波务工的80后小伙小张(化名)约了几个老乡一起吃夜宵,一边喝酒一边聊得热火朝天,一直到零点时才结束聚餐。
由于都喝了酒,几个老乡结伴打车或找代驾各自回去。小张是自己开车过来的,到底要不要冒险开车回去,当时他犹豫了一下:“现在都已经晚上12点多了,路上应该不会再有警察查酒驾了。”这么想着,小张就放心大胆地自己开车回家。几分钟后,在行至宁波鄞县大道附近某路段时,遇到设卡民警,小张因酒驾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小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
之后几天,小张一边对自己的酒驾行为懊恼不已,一边积极寻求补救措施。他上网查了相关的案例资料,获悉如果只是醉酒后挪车的话,就不会被判刑。“那要不就撒谎说我只是为了挪车位。”小张觉得这是个好办法,他很快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小林(化名),请他帮自己作伪证。小林一开始并不敢答应,后来经不住小张软磨硬泡,最后同意了。
当时公诉机关正通知小张去做笔录,小林便跟随小张到了公诉机关为其作了假口供,按照小张事先教的说道:“那天夜里我们在一起吃夜宵,当时小张只是想把车挪到路边的停车位里面,他挪车的时候我是在旁边看着的。”小张也如此这般说道,企图以此蒙混过关。
办案人员迅速调取事发路段的监控设备,查看小张车辆的行车轨迹,再加上当时设卡民警很清楚地看到小张的车明显是在道路上行驶的,根本不是他们所谓的挪车,很快证明小张和小林的口供是假的。
2016年7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张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指控被告人小林犯伪证罪,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又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还构成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小林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