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车司机凌晨驾车飞奔,碰撞一辆停放于路边的正三轮摩托车,造成车上1名乘客死亡,6人受伤。福建福安市法院11日披露,宁德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福安市法院的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曾某才有期徒刑1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23日凌晨3时许,曾某才驾驶重型罐式货车沿省道302线往福安市城区方向行驶。5时20分许,行经省道302线8KM+300M甘棠镇英岐村路段时,曾某才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仍以每小时60公里的速度在村庄路段行驶。
随后,因无法有效避让前方车辆,曾某才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碰撞停放于路边的由薛某章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上乘客王某莲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坊、陈某菊、江某梅、江某寿、连某盛、薛某受伤及两车毁坏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曾某才报警,并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曾某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曾某才所在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福建分公司已分别赔偿王某莲的近亲属、黄某坊、陈某菊、江某梅、江某寿、连某盛、薛某各项经济损失80万元人民币、6011元、16155元、204174.4元、215281.89元、83312.8元、36385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发生致1人死亡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曾某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案发后其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予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