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金乡一学校为教职工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该校一教师去学校途中遇车祸身亡。该教师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家属并非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学校)和该教师发生车祸时是在假日为由,拒绝赔偿。而最终当地法院支持了教师家属的主张。
教师身亡家属索赔 却遭保险公司拒绝
2011年9月,金乡一学校为全校教职工投保了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学校,在保险期间,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伤、残或死亡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其中就有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以及加班和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这一条款。
2012年6月22日清晨,该校一教师从滨州探亲返回金乡学校上班,中途发生交通意外不幸身亡。随后学校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申请向该老师家属赔偿。但保险公司于2012年8月作出拒赔决定。随后,教师家属向金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照合约支付保险金32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教师家属不是被保险人,无权向被告请求保险金,且发生事故的那天是端午假期,不属于正常上下班途中。
校方同意家属索赔 保险公司败诉
法院近日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因该校组织全体教职工前往外地学习,报请金乡县教体局批准,将端午节放假时间调整为2012年6月17日至6月21日。22日清晨,该教师从滨州探亲返回金乡学校,属于上班途中,符合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的理赔事由,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虽然原告教师亲属并非涉案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但原告作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在其返校上班途中因车祸死亡后,家属并未从学校获得赔偿。学校作为涉案合同的被保险人同意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并不再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加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主审法官介绍,基于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依照合约赔付教师家属32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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