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女子刘某和中年女子李某,在乘坐地铁时抢座并发生口角,还动起手。纠缠中,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瑞士军刀将李某划伤。因认为地铁公司在管理中有责任,李某将刘某及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同诉至法院,索赔10万余元。昨天上午,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地铁公司当庭口头对李某提出反诉,随后李某对地铁公司撤诉。
2012年12月21日早7时,在地铁1号线苹果园站,当车厢门打开时,中年女子李某和年轻女子刘某同时跑进车厢,二人虽都抢到座位,但却挤在一起。
李某说,列车出站后,她不小心挤了刘某一下,刘某便不依不饶。有位男乘客看不下去,和她换了地方,坐在两人中间,但刘某仍然继续辱骂她,最后还掏出刀具划伤了她。
地铁公司提供了刘某的说法,对方称双方在上车前就有口角,在地铁车厢内,李某先打了刘某,然后刘某从包里拿出了刀具。双方到八宝山站后,工作人员将两人带下车。
经诊断,李某右手拇指小指切割伤、右手拇指指神经损伤、右拇指肌腱损伤。她随后起诉刘某和地铁公司,索赔10万余元。
因刘某经传唤未到庭,法庭采取缺席审理。对于李某的起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方表示,苹果园A口安检已经对刘某进行了开包安检,刘某所带刀具长5厘米左右,不属于管制刀具,也不属于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李某的伤情是与刘某打架所致,跟地铁公司无关。
“本案发生在车厢内,是列车运行过程中。这不是我们预料的范围内,我们不可能在每节车厢配备工作人员。车厢内有报警器,原告没有按。”地铁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本案的情况已经超过了地铁公司的安全保障范围。地铁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据悉,在事发之后,警方已对刘某和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庭审现场
地铁方口头反诉休庭后伤者撤诉
庭审进行1个小时后,地铁公司突然口头提出要反诉李某,称李某和刘某的行为侵害地铁公司的经营权,并索赔2元。
地铁公司的代理人指出,两人的行为,增加了地铁公司的运营成本,违反了相应的管理秩序,对地铁公司的名誉权也造成了损失。
“现在全国地铁都没有出现过反诉的情况,本案中并没有地铁公司的责任,李某是否可以撤回起诉?”地铁公司的代理人提出反诉后,又希望原告撤诉。
法庭休庭10分钟后,李某撤回了对地铁公司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