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汪先生与妻子9年前登记结婚并育有2女,但几年前认识了林小姐后陷入热恋后,汪先生就常汇款给林小姐,汇款共计557万。去年底,汪先生的妻子将汪林两人告上法庭,要求归还钱款。近日,杭州西湖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赵女士与汪先生是于200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二女。2011年10月,汪先生认识了林小姐,并迅速陷入“热恋”中。
为了取悦林小姐,从2012年1月起,汪先生经常给林小姐汇钱,少的时候有1、2万元,多得时候有40、50余万元。
截至2013年6月,汪先生一共给林小姐汇了557万余元。林小姐也不客气,用这些钱买了房子、车子,平时还购置了很多奢侈品。
赵女士知道情况后,认为这些钱是属于夫妻共有,是双方辛苦赚来的,却被丈夫挥霍。
2013年底,赵女士一纸诉状将丈夫汪先生和林小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林小姐返回这些钱。
庭审中,林小姐坚持赵女士不是赠与合同的当事人,无权起诉且赵女士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
而汪先生或是觉得有些愧对自己的妻子,对赵女士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同意让林小姐返还所有款项。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汪先生确实赠与林小姐557余万元,其中林小姐曾将117万元汇回给汪先生。
法院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中汪先生赠与林小姐款项数额巨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过赵女士的同意,汪先生的赠与行为损害了赵女士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支持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汪先生的赠予合同行为无效,而林小姐则须在10日内返还相关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