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十二万余元货车修理费,打了欠条后还是不给,无奈之下,轮胎维修店的老板陆某将该维修车辆留置在店内,并将车主告上法庭。今(19)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彭州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宣判,被告车主杨某向原告陆某支付修理费122340元,支持原告陆某享有留置权。
修理货车记流水账却不还钱
据了解,官司的被告是杨某、张某及彭州某运业公司。2011年,彭州男子杨某按揭购买一辆货车,并以其亲戚张某的名义将车辆入户本地一家运业公司挂靠经营。
2012年起,杨某陆续到当地一家轮胎维修店更换货车轮胎,并以流水记账的方式结算维修费用。
2014年1月12日,杨某与维修店老板陆某结算,拖欠的轮胎修理费用共计122340元,并向陆某出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欠条。
“说的是记流水账,也不可能两年都不催还嘛,”维修店老板陆某说,“我催了他很多次,他还是不还,我就只能把他车扣下来了。”
修理厂有留置权
无奈,维修店老板陆某将杨某、张某及彭州某运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杨某立即支付修理费122340元,同时请求法院确认其对货车享有留置权。
彭州法院一审认为,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杨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修理合同关系,加之被告杨某也未举证证明有修理费支付给第三方的事实,故对被告杨某提出的自己与原告之间仅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杨某至今尚欠原告修理费122340元未给付,故应承担支付欠款的法律责任。而被告张某和彭州某运业公司作为登记车主和挂靠车主,未参与该车辆的经营管理和获取利益,鉴于合同的相对性,二被告不应承担给付维修费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长期为被告杨某的货车修理轮胎,被告杨某一直未支付修理费,双方又无其他约定,所以原告有权对修理的货车行使留置权。
据彭州法院的法官介绍,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债务人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变现优先受偿,本案即是一种典型的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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