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记者 刘慎良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一份处罚决定书,曾任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的辛宏文违规炒股三年,累计买入成交额高达1亿元,获利1093.9万元,最终被监管没一罚一,领下千万罚单。 辛宏文不仅自己违规炒股,还接受公司领导委托,帮助其下单。自己买卖股票加上帮领导买卖的股票合计至少2亿元。 60后违规炒股三年获利千万元 辛宏文是一个60后,大专学历,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从业人员信息公示中可以看到,其从2004年就取得了证券从业资格,2009年9月升任东吴证券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一直到2016年9月。离职备案时间为2018年12月12日。 就任营业部总经理期间,辛宏文开启了违规炒股之路,与一些违规炒股的证券从业人员一样,他利用自己母亲傅某珍的账户委托下单。 根据监管查明,“傅某珍”普通证券账户和两融账户分别于2013年4月10日、2013年6月5日在滨河路营业部开立,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为同一银行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为辛宏文银行账户。 “傅某珍”账户自开户至2015年5月11日主要通过滨河路营业部IP和电脑进行网上委托下单,2015年5月12日至2016年8月31日主要通过MAC为ACB××××08B的电脑进行网上委托下单。前述两个期间,“傅某珍”账户均由辛宏文实际控制和使用,交易也由辛宏文决策并操作。 三年违规炒股,辛宏文获利千万元。其母亲“傅某珍”账户自开立至2016年8月31日,累计买入成交金额高达1亿元。经计算,该账户累计卖出获利1098.73万元,余股账面亏损4.79万元,合计获利1093.93万元。 在炒股班子中为公司领导下单 辛宏文不仅自己违规炒股,他还接受公司领导的委托,帮助其下单。 这个领导是时任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的杭五一。2018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五一违规炒股9年,获利近30万元,最终被监管没一罚三,领了高达118.3万元的罚单。 据了解,2007年3月,杭五一等在内的5人商议,决定每人出资30万元,合计150万元,放入同一证券账户“何某英”,5人约定对账户的收益均享、亏损均担。2010年2月至2015年1月,5人通过4次分红分别获得收益24万元,合计120万元。 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户至2016年10月14日共委托下单2700余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390.52万元。经计算,该账户累计卖出成交金额1536.26万元,合计已获利金额147.88万元,归属于杭五一的获利金额为29.58万元。 在这个炒股班子里,辛宏文的角色是什么呢?——接受其领导杭五一的委托,帮助其具体操作下单交易。作为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辛宏文下单便利,从2007年至2016年10月14日,杭五一等5人同一账户共委托下单2700余次,下单最集中的是在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4日,该账户共委托下单2025次,其中1431次使用了滨河路营业部IP地址下单,而营业部总经理正是辛宏文。 从中可以看出,辛宏文违规炒股时间与帮领导杭五一下单的时间是有部分重合的。 辛宏文违规炒股时间没有杭五一长,但从获利水平来看,其3年获利千万元要明显高于其领导杭五一,后者9年获利30万。 监管出手罚没超2000万 目前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屡犯不止,但证券从业人员炒股是被全面禁止的。针对辛宏文违规行为,证监会认为,辛宏文2013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利用“傅某珍”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辛宏文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辛宏文违法所得1093.93万元,并处以1093.93万元的罚款。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从业人员不允许炒股这条红线,为何屡禁不止呢?业内人士表示,主要是利益诱惑太大,不少从业人员把持不住底线,天天与股票投资打交道,有些克制力不强的人很难抗拒钱的诱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