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各类机构角色
总体来看,《通知》强调从市场准入和资质管理入手规范现金贷,细化了现金贷以及与其密切关联的P2P、网络小贷功能。
例如,针对P2P机构,《通知》要求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目前有68家P2P网贷平台开展现金贷业务,包括拍拍贷、信而富等纽交所上市公司,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3.4%。
另外,在借贷利率方面,《通知》要求P2P平台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这意味着,P2P平台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利率在36%以上的借贷业务,预先在借贷资金中扣除利息的“斩头息”也不被允许。
小额贷款公司方面,《通知》则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文件,要求各地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此外,据悉,监管层将出台统一的、高门槛的小贷公司标准,在清理整顿期间,达标的网络小贷公司将被保留,不符合标准的存量网络小贷公司将被取缔。此前,全国各地金融办发放的互联网经营业务许可标准不一。
对于助贷业务,《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资金来源审慎管理,明确要求杠杆率超标的小贷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当地现行规定的要求。另外,《通知》指出,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此前,趣店在与新网银行、渤海国际信托、厦门国际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的助贷业务中,都承诺风险兜底。
助贷模式存在风险兜底问题,事实上,助贷机构成了信用中介,成了持牌机构的通道,而银行等机构相当于将风险“外包”。薛洪言表示,助贷模式大致分为资金合作、营销获客、风险承担、风险数据等四个环节,其中,资金合作、风险承担等涉及实质放贷行为的助贷模式都被叫停,但营销获客、风险数据方面的合作仍是可行的。他强调,从目前来看,现金贷承担了风险,一旦现金贷的规模越来越大,以至于填不上“窟窿”,就可能传导至持牌机构。
助贷模式带来的风险显而易见。过去,小贷公司风险自担,亏损、倒闭、破产等风险不会外溢,但当金融机构开始与这类机构合作线上放贷,杠杆率放大了数倍,一旦发生风险,就可能会传导至传统金融体系,对于系统性风险的负面影响将无法估计。
建立行业信用基础设施
业内人士认为,现金贷的用户群体质量本身就在信用卡人群之下,在没有征信共享平台、缺乏信用评级体系的情况下,坏账水平可能更高。
最新数据显示,央行个人征信系统共收录自然人8.99亿,其中,4.12亿人有信贷记录,意味着有4.87亿人没有信用记录,无法享受正常的金融服务。而现金贷门槛低、金额小,且不限制借贷用途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因而得到快速发展。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战略研究部负责人、互联网金融标准研究院副院长肖翔对记者表示,下一步,协会将按照《通知》中关于“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以及“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行业信用基础设施和举报平台相关工作,不断加强会员机构自律规范和金融消费者风险警示教育,为规范整顿和监管政策有效落地提供支撑配合,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对此,黄益平也表示:“一些现金贷平台不做风控,借钱给一些没有稳定现金流的个人,多头借贷的现象也广泛存在。要防范把资金贷给不合适的人,就要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其中,一是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都要遵从‘投资人适当性’和‘偿付能力’原则;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遏制多头借贷风险。”
另外,监管还需关注市场的客观需求。《通知》指出,要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近日,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发布《关于近期部分网贷平台涉嫌违规开展校园贷的巡查公告》指出,经巡查发现,仍有少数网贷平台开展校园贷业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的规定,此类平台涉嫌违规开展业务。校园贷是现金贷的一大分支,这也对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刚需还是有的,所以,风险暴露或层出不穷。不管是校园贷还是现金贷,监管都需要加快进入。”专家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