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
经销商应对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
记者联系了刘女士的代理律师、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陈晔律师。据悉,陈律师曾代理了类似的“二手法拉利天价赔偿案”。
陈晔认为,普通消费者只能对车辆的外观项目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进行检验而客观上无法对车辆是否为事故车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检查,但是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其有义务也有能力对车辆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明确告知刘女士该车为事故车的事实,这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至于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应由经销商予以证明。
新闻多一点》
退一赔三相关案例
2014年3月15日,我国实施了新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俗称“退一赔三”。
2015年3月底,温州人黄先生购买了一辆104万余元的路虎揽胜,发现该车销售前更换过变速箱。同年8月10日,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判4S店赔偿黄先生购车款314.4万元,即“退一赔三”
2015年1月,重庆人张先生花18万买新车,却买到二手车。10月,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4S店“退一赔三”,即男子或可被退款18万,再获赔55万。截至发稿时,该案二审判决仍然维持原判。
重庆人龚先生花360万买了一辆准新车法拉利,发现是事故车。因为车辆买卖合同时间在新消法实施之前,2015年10月29日渝北区法院判决被告退一赔一,退给龚先生360万的同时,赔偿他360万元。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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