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草案25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中国现行广告法于1994年制定,该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5类媒介发布烟草广告,并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在此基础上,广告法修订案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更严格的限制。关于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草案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对于禁止设置烟草广告的公共场所,草案予以扩大,增列禁止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同时,草案明确规定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草案还列举了烟草、酒类广告的“不得”情形,规定此类广告应当符合的要求。如草案规定,烟草、酒类广告不得出现吸烟、饮酒形象;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的名义或形象;不得诱导、怂恿吸烟、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烟、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等。
此外,草案规定,发布烟草广告,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应当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