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案,对被告人张越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张越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越利用担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河北省公安厅厅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揽、案件处理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9亿余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张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退缴,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物履历: 1979.10———1980.08,北京市公安学校学员 1980.08———1984.05,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民警 1984.05———1988.0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站地区分局审查科民警、副科长 1988.04———1993.08,北京市公安局一处副科级干部、五科副科长 1993.08———1995.11,北京市公安局一处非法组织侦察处副处长(正科级) 1995.11———1996.12,北京市公安局一处副处长(1996.08正处级) 1996.12———1998.10,北京市公安局一处处长 1998.10———2000.09,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助理、国内安全保卫处处长(1996.08———1998.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政法专业学习) 2000.09———2001.04,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助理、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总队长(副厅级) 2001.04———2003.11,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1999.09——— 2002.07,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律专业学习) 2003.11———2007.12,公安部二十六局(反邪教局)局长(2003.09——— 2006.12,在中国科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习) 2007.12———2008.01,河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 2008.01———2008.06,河北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2008.06———2008.12,河北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2008.12———2013.08,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2009.03副总警监) 2013.08———2014.04,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党委书记 2014.04———2015.01,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党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 2015.01———2016.04,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 十八大代表 、河北省第八届省委委员 2016年4月16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7月28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