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一直强调依法治港,依法保障“一国两制”的实现。
香港终审法院日前对黄之锋、周永康及罗冠聪等“占中”分子冲击特区政府总部案上诉做出判决。终审判决推翻了香港高等法院去年8月所作对3人分别监禁6到8个月的判决,改为维持原审判决,判3人社会服务令及缓刑而无需入狱。判决结果引发香港社会讨论。两位内地权威法律专家近日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对这一判例做出深入分析。
“8·31决定”不容挑战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受访时表示,他非常尊重香港特区在基本法授权下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也尊重香港终审法院依法行使判决。希望这种判决能充分起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治,维护香港社会稳定的作用。对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他不做具体评论。但作为一个判例,可以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做案例分析。
饶戈平说,香港终审法院判决中对“公民抗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认可,他认为,这一点需要慎重。因为所谓的“公民抗命”,首先已认定公民的反抗行为是违法的,是假定公民先认定了要对抗恶法或失去公平正义的法律,然后再加以违法对抗。此处很大的问题是,反抗者的主观认定成分比较多。如果说以反抗者的主观意愿作为标准和违法理由,容易造成法制的不稳定和社会混乱。
饶戈平说,这个判决讲到3个人“占中”行为的起因、动机,讲到“公民抗命”的原因时,似乎认为“违法达义”行为是正当的、可以接受的,这一点要引起注意。因为“占中”的重要目标是对抗特区政府关于政制改革的决定,而这个决定是根据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做出来的。“8·31决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构所作的决定,不容挑战。而且“8·31决定”完全依据香港基本法第45条而来,其正当性、合法性和具体的法律依据都来自基本法,如果挑战“8·31决定”,否认其有效性,就等于否认基本法45条的有效性、正当性和合法性。那么,所谓“公民抗命”的正当性就应该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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